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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为您解读“数字经济税法”那些事儿

2022-01-18 10:12:54 来源:福建法治报

热点回顾二

有报道指出,该网红主播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多种手段偷逃税款。

问题①

数字经济下,偷逃税为什么具有隐蔽性?

丁兆增解答:相比较于传统经济以土地、资本、劳动力和工业技术等为生产要素,数字经济最关键的生产要素是数据,经济发展主要依托数字技术,将数据转化为知识和信息,即数据的价值化和数字的资产化。

数字经济对税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税基估值难以确定,纳税主体界定困难、常设机构认定不明以及税收治理方式亟须改进等方面。

1、数字经济规模核算是税基估值的基础。由于数字经济的价值创造具有不确定性且传统核算体系无法对其进行准确度量,税基规模也无法准确确定。

2、纳税主体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特点,给纳税主体的界定带来诸多困难。数字经济催生的新业态——零工经济,典型代表为网络直播带货。从资金流向看,网络主播、直播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均应为纳税主体,但主播类型多样、形式多元、虚拟性强、分散度高,直播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隐蔽,难以判定他们的真实姓名、身份和地址,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3、常设机构认定不明。网络直播行业,其直播过程完全可以线上远程完成,不需要固定营业场所,并不构成对常设机构的认定。另外,原先被认为是辅助性和准备性的业务活动,在数字经济下可能恰恰是这些活动更多地创造了价值,获取了所得,改变了传统常设机构的营业活动范围。

4、税收治理方式滞后。目前,我国税收治理涉及的基本信息采集方式仍以人工录入为主,在纳税登记与申报等各个环节,不同系统模块具有不同的输入和导出端口,难以适应数字经济活动的实时性、跨地区性、虚拟性等特点,导致税收治理的基础数据呈现出分散性和无序性。

问题②

何种标准会构成逃税罪?

丁兆增解答: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逃税罪的逃税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标准。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逃税应予立案的数额是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五万作为“数额较大”的标准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普遍使用,但对于“数额巨大”的具体起点却没有相关依据作为参考。逃税的具体数额标准不易用具体的数字加以确定,因为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留给法官充足自由裁量的权力一定程度可以弥补司法适用不公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