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福建法治报2022年1月22日公告

2022-01-26 14:21:27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闽0302民初4330号

原告:黄意莹,女,汉族,1995年9月24日出生。

原告:何莉兰,女,汉族,1996年2月14日出生。

原告:杨婉真,女,汉族,1988年7月12日出生。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珍麟,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杨怡楠,女,汉族,1991年7月22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荔城北大道68号荣华家园1号楼12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清,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与被告杨怡楠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

珍麟和被告杨怡楠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杨怡楠立即停止对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的名誉权侵害行为(即删除杨怡楠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关于侵害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名誉的所有不良信息);二、请求判令杨怡楠立即向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当面赔礼道歉,同时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对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公开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要求以书面文字形式,且文字内容不少于100字,态度要诚恳,要显示杨婉真及杨怡楠的真实姓名。朋友圈发布后不得删除、屏蔽。三、请求判令杨怡楠向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万元。四、诉讼费由杨怡楠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22日下午,杨怡楠私自将杨婉真生日聚会时与黄意莹、何莉兰等人的合照发布在其微信朋友圈,并捏造事实指名道姓的公然诽谤杨婉真等人“做小三”、“名媛”,侮辱、诅咒杨婉真等人“下贱胚子”、“婊子”、“天收”,同时到处发布杨婉真等人的个人隐私。在杨婉真等人向其问明原由时,杨怡楠不仅毫不悔改,反而进一步与其朋友相互聊天时共同诋毁杨婉真等人。更甚是发短信对杨婉真等人继续诋毁侮辱和威胁。杨婉真等人跟杨怡楠互不相识,杨婉真也只是和其一面之缘,并不熟悉,连微信都没有互加好友,双方根本互相不了解。但杨怡楠因对其中一名原告不满,不明就里的突然公然在网络上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侮辱杨婉真等人,并揭露隐私,在杨婉真等人的朋友圈内引起一片哗然。对于年纪尚轻、尚未婚配的几名原告来说,其人格、名誉受到严重贬损。杨婉真等人有从事多年的儿童舞蹈培训工作、美容事业以及固定工作等,其事业与名声息息相关,在发生此事后,老板们、家长们纷纷要求杨婉真等人进行解释说明并及时妥善处理,否则予以解除合同。已经给杨婉真等人赖以生存的事业带来了难以预估的危害后果。在亲人、朋友的纷纷询问下,个别原告已经忍受不了出现情绪崩溃,同样也给杨婉真等人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困扰。故依法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诉。

杨怡楠辩称,一、杨婉真等人诉求杨怡楠立即停止对其的名誉侵害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杨怡楠在2021年9月22日当晚,就将发布的与杨婉真有关的全部朋友圈予以删除,不存在侵权行为,故要求杨怡楠立即停止名誉侵权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杨婉真要求杨怡楠向其赔礼道歉,同时在个人朋友圈对其公开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属于无据无理诉求,应予以驳回。首先,虽然杨怡楠在2021年9月22日当天下午,因一时气愤,发布了杨婉真生日聚会的照片朋友圈,并在朋友圈底下评论,言语不当,但杨怡楠在发布照片朋友圈时仅限部分朋友可见,未有大量的浏览数据,也未有微信朋友评论,并且杨怡楠也仅是在底下评论提及到“杨婉珍”的名字,未提及其他人员,更无到处发布杨婉真等人的个人隐私。而在当天晚上杨怡楠就已经将与杨婉真有关的朋友圈全部予以删除。故杨怡楠发布朋友圈的行为未对杨婉真或者其他人的声誉、名誉造成了降低公众对杨婉真或者其他人社会评价的不良影响,即没有对杨婉真或者其他人造成名誉损害。需要指出的是,杨婉真等人提供的所谓各微信朋友圈聊天截图、老板、同事短信记录真实性存疑,且也不能反映出已经造成了大范围的散播以及对杨婉真等人的事业带来难以预估的危害后果。其次,杨怡楠与杨婉真之间不论是通话录音还是短信记录都是仅限于双方之间的,具有私密性,不存在传播性和公示性,不会造成社会公众对杨婉真的评价的降低。而在杨怡楠与朋友的微信聊天中,系朋友向杨怡楠陈述,杨怡楠未进行任意的诋毁、侮辱、诽谤,不存在任何的损害杨婉真等人名誉的事实。故其要求杨怡楠向其赔礼道歉,同时在个人朋友圈对其公开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属于无据无理诉求,应予以驳回。三、杨怡楠因一时气愤将杨婉真生日聚会的照片发布朋友圈,在底下评论的发言带有个人主观情绪,言语不当,但未造成无可挽回的严重后果,且杨婉真也无证据证明其精神遭受严重损害、情绪崩溃、给其家庭带来了巨大困扰等,因此杨婉真等人要求杨怡楠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万元,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杨婉真等人的诉求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在举证期限内对其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

一、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身份证,欲证明诉讼主体适格的事实。

二、杨怡楠微信身份信息及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截图各一份,欲证明杨怡楠公然在其朋友圈发布包括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在内的生日照片及何莉兰个人截图照片,并捏造事实指名道姓的恶意诽谤、侮辱、诋毁、诅咒、挑衅包括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在内的照片里的所有人,同时散布杨婉真离异的个人隐私。

三、手机短息及电话录音、翻译各一份,欲证明杨怡楠发短信、通话再次侮辱、谩骂、诋毁、嘲讽、挑衅杨婉真,内容不堪入目。

四、各微信朋友圈聊天截图及杨怡楠在他人面前继续恶意诽谤、侮辱、诋毁杨婉真等人的聊天截图,欲证明杨怡楠的侵权行为已经造成大范围的散播,对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的名誉及生活已经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五、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的日常工作内容照片及老板短信、黄意莹单位同事询问聊天记录,欲证明杨怡楠的行为已经给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工作上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同时对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所在的单位声誉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六、杨怡楠与杨婉真的爱人郑文麒的录音(2021年9月23日),欲证明杨怡楠对杨婉真再一次进行辱骂的事实。

杨怡楠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的三性没有异议。对朋友圈截图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杨怡楠在发布照片朋友圈时仅限部分朋友可见,未有大量的浏览数据,也未有朋友评论,并且也仅在底下评论提及到“杨婉珍”的名字,未提及其他人员,更无到处发布个人隐私。而且在当天晚上杨怡楠就已经将朋友圈予以删除。对手机短信、电话录音、翻译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从通话录音可以看出,系杨婉真先主动打电话给杨怡楠,而后杨怡楠一时气愤才会发短信给杨婉真,但都仅限于杨婉真与杨怡楠之间,具有私密性,不存在传播性和公示性,不会造成社会公众对其评价的降低。对微信聊天的截图三性均有异议,无原始载体,不予认可,而且该两张截图也不能证实已经造成了大范围的影响;对杨怡楠与朋友之间的微信聊天截图真实性没有异议,从中可以看出,杨怡楠与其朋友的聊天中并未对杨婉真继续恶意诽谤、侮辱、诋毁,而是朋友向杨怡楠的陈述。故该组证据不能证明杨婉真主张的证明内容。对杨婉真的日常工作内容照片及短信、询问聊天记录的三性均有异议。首先,照片是杨婉真自己单方制作,与本案无关;其次,不论是短信还是所谓的询问聊天记录均不是杨怡楠与杨婉真的,杨婉真主张发送短信的是所谓的老板、同事是杨婉真自己的单方陈述,没有其他的书面材料或证人证言予以证实,不能证实杨婉真的主张。对证据六超过举证期限不予质证。但是从杨婉真提供的录音可以证实是其先打电话给杨怡楠,且杨怡楠说是别人给她的爆料,并没有恶意诽谤。

本院审查认为,杨怡楠对证据一、二、三、四、六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五无法确认发送短信的主体,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21年9月22日,杨怡楠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一张有杨婉真、黄意莹、何莉兰在内的合照,并在该条朋友圈下评论“关注这波莆田名媛,也不知道什么人家养出来的一条条下贱胚子”、“她们不配天收,就该乱棍打死”、“这世道就是对这些做小三的太放纵了”、“里面那个最老的精舞堂教跳舞的叫杨婉珍,八几年的阿姨离异,一脸皱纹,但是吧特别会撒娇哦,家里送孩子去学舞的爸爸微信不要被加去了,不然半夜会被约出去哦”、“这几个婊子还找律师”等内容。之后又在微信发布一条朋友圈,文字内容为“物料,法庭见黑奶”并配有杨婉真、何莉兰的合照以及杨怡楠与朋友的微信聊天截图;9月23日,杨怡楠又在其微信发布一条朋友圈,文字内容为“法律不是这些社会污秽之物的遮羞布”并配有何莉兰的照片,同时在该条朋友圈下评论“大家站起来打击社会不良风气!相信法律!”2021年9月24日,杨婉真、黄意莹、何莉兰以杨怡楠的上述微信朋友圈侵害了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诉。

本院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微信作为新兴的网络社交平台,其朋友圈功能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广泛性和互动性等特点,若在其上发布侮辱等不当言论则会导致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在相对范围内降低,系对主体名誉权的侵犯。本案中,杨怡楠发布的微信朋友圈虽然未直接出现黄意莹、杨婉真、何莉兰三人的名字,但其发布的照片中包括了黄意莹、杨婉真、何莉兰,且其在其中一条朋友圈下评论“精舞堂教跳舞的叫杨婉珍”,虽然与杨婉真名字相差一字,但其指向性明显。杨怡楠主张上述朋友圈是分组可见且发布当晚就已经删除,没有造成大范围传播等,又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结合现有证据,带有侮辱性词语的案涉微信朋友圈已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散播,客观上对黄意莹、杨婉真、何莉兰的社会评价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一定程度上贬低了黄意莹、杨婉真、何莉兰的人格,因此应认定杨怡楠发布的案涉微信朋友圈侵害了黄意莹、杨婉真、何莉兰的名誉权,杨怡楠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经本院确认,杨怡楠发布的案涉朋友圈现已删除,故黄意莹、杨婉真、何莉兰要求杨怡楠立即停止对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的名誉权侵害行为(即删除杨怡楠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关于侵害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名誉的所有不良信息)的诉讼请求,已无实际执行的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之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因杨怡楠的侵权行为仅发生在其朋友圈,影响范围亦仅在其微信朋友圈,故杨怡楠应在其微信朋友圈内不加任何屏蔽地发布朋友圈向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赔礼道歉,为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要求杨怡楠当面赔礼道歉、以书面形式不少于100字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未能对此进行举证证明,故本院对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要求杨怡楠各支付其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杨怡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其微信朋友圈内不加任何屏蔽地发布朋友圈(内容须经本院审查,发布天数不少于3天)向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赔礼道歉,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报刊或其他媒体上登载公告或公布生效裁判文书,费用由杨怡楠负担;

二、驳回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负担87.5元,杨怡楠负担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陈 梦 馨 书 记 员:林 淑 萍

2022年1月22日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