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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2年1月27日公告

2022-02-08 16:18:52 来源:福建法治报


关于召开福建省富贵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福建广富矿业有限公司、谢枝官、田永:

福建省天鹏矿业有限公司作为福建省富贵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提议召开福建省富贵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福建省天鹏矿业有限公司就召开福建省富贵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讨论以下议题,并提交表决:

(一)重新选举、更换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福建省天鹏矿业有限公司提议执行董事、总经理由 林才情 担任 ,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福建省天鹏矿业有限公司提议监事由 林建忠 担任。

(二)重新刻制并启用新的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旧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作废。

(三)谢枝官向股东会报告其作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期间的工作,并报告福建省富贵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运营、经营情况,并报告经审计的福建省富贵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及财产情况。

(四)田永向股东会报告监事工作情况。

二、会议时间及地点:(1)会议召开时间:原定会议时间为2022年2月9日上午9:30开始至2022年2月9日上午12:00结束,因股东福建广富矿业有限公司未签收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因此变更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2月16日下午15:00开始至2022年2月16日下午18:00结束。(2)会议地点: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塘园村西环路201号701室。

三、会议联系人:柯小燕,联系电话:15980547337。

特此通知!

福建省天鹏矿业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7日

被送达人:叶菊平,叶菊平公民身份证:332623197109061542,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温峤镇北珠村中段北188村,经营场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沁后村432号

2021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福建省涵江区沁后村432号的你所经营的莆田市涵江区菊平鞋材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从事鞋底生产,主要生产工艺为EVA材料→加热发泡→产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现场正在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第八类第32点:“八、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属于“制鞋业”项目类别中“塑料注塑工艺”,该项目环评类别应为报告表。你厂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①当事人莆田市涵江区菊平鞋材加工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居民身份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及授权委托人身份信息;②2021年7月23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③2021年7月23日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④2021年7月23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陈述情况;⑤《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涵环责改字〔2021〕20号)以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已责令莆田市涵江区菊平鞋材加工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⑥2021年10月21日,现场复查照片,证明你厂已搬离;⑦莆田市涵江区菊平鞋材加工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厂建设行为距现场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时间已超过两年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局已于2021年12月1日送达了《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莆环涵罚告〔2021〕26号)告知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厂于2021年12月6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12月30日依法举行听证活动,你厂委托代理人福建锋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朱国森参加听证并充分阐述了不服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经案审委员会审核,你厂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你厂提出的理由不予采纳。

你厂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厂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

你厂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 (试行)》经案审会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处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处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厂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涵江支行(地址:涵江区新涵街133号)—莆田市行政罚没款收入专户(账号:350636107156241035009000269,账户名:莆田市涵江生态环境局)。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达本机关备案。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通过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将《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2〕13号送达,现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公告形式进行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联系人:王毅雄

姚春喜电 话:0594-3551303

地址:涵江区商务大楼12层邮政编码:351111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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