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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法院审结首起依据呼气结果入刑危险驾驶案

2022-02-18 10:37:19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18日讯  被交警设卡查酒驾,经现场呼气检测后发现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后却动起歪脑筋,趁交警不备逃之夭夭。日前,德化法院审结了该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据悉,该案系德化县首起以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作为定罪证据的危险驾驶案。

2021年7月23日晚,周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外出购物,行驶到某路段时,周某见交警在前方设卡执勤,担心自己被查获,遂停车逃跑。设卡的交警见状追上将周某抓住,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是89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周某在一旁等待血检时,看到交警正在对其摩托车拍照登记,于是趁其不备偷偷溜走,交警发现后对其追缉未果。

事后,交警通过电话通知周某到案。周某想着自己没有进行血液抽取检测,单凭呼气检测没办法定他的罪,遂到公安局投案。

德化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虽未能进行血液检测,但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危险驾驶案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抽血之前逃脱,且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验达到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可以以呼气式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因此,被告人周某的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可以作为定案依据,遂根据案情,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普法:

没有血样检测结果,也可以进行定罪处罚吗?答案是可以。

承办法官介绍,早在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同时,该意见还明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莫心存侥幸,更不可动歪脑筋。对于网络上流传的酒驾后逃避检查的方法,如当着交警面喝酒、喝水、吃解酒药等,均无法逃避处罚,不可轻信,更不要尝试,切勿以身试法,弄巧成拙。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赖育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