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22年3月5日公告
认领公告 2021年11月10日22时许,我单位在东冲口附近海域(北纬26度32.40分,东经119度49.10分)查获一艘“2526霞渔辅”钢质船,船长约18米,宽约5米,船舶吨位约10吨,船上运载猪内脏等冻品约15吨,船上未发现人员,船上未发现船载冻品任何手续,查获时未发现该船舶相关证书。此后,经多方调查仍无法查明船舶及船载冻品所有权人,现依法予以公告,请该船船舶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到我单位认领并说明情况,逾期未认领的,将依法予以处置。(联系电话:15210025955 0593-8507110,联系地址:宁德市霞浦县北壁乡东冲村118号) 宁德海警局霞浦工作站 2022年3月5日 福建闽润律师事务所注销公告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终止福建闽润律师事务所执业,现已决定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现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有效期满之日起,本所全面停止执业,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前列均含正副本)。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鉴、介绍信、所函、业务合同等证件、印章、资料全部失效。 二、福建闽润律师事务所已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阮受慧、任德坤、邱大琼,阮受慧为组长。请债权人在登报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责任自负。 三、公告有效期与申报债权期一致。 联系人:林明 13075967776 福建闽润律师事务所 2022年3月5日 公 告 根据《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闽师分办[2019]22号)的文件要求,我校需对欧阳立(身份证号码:350127195606101219已去世)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清退。我校多次通知欧阳立有继承权的近亲属(以下简称“近亲属”),限期到指定地点清理承租人遗物、办理退房手续等,但至今近亲属未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事宜。现特发公告,请承租人的近亲属于本公告登报之日起60日内,持与承租人的关系证明到我校五马山校区资产管理处(联系电话:0591-85219804)为承租人清理遗物,办理退房手续,腾退住房。如逾期未办理,我校将强制清理遗物,腾退住房,如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等所有后果,均由承租人继承人自行承担。特此公告。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 2022年3月5日 公 告 根据《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闽师分办[2019]22号)的文件要求,我校需对莫秀琼(身份证号码:350127194304180025)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清退。我校多次通知莫秀琼限期到指定地点办理退房手续等,但至今未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事宜。现特发公告,请于本公告登报之日起60日内,到我校五马山校区资产管理处(联系电话:0591-85219804)办理退房手续,腾退住房。如逾期未办理,我校将强制清理,腾退住房,如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等所有后果,均由其自行承担。特此公告。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 2022年3月5日 认领公告 2021年11月10日22时许,我单位在鸡公山码头附近海域(北纬26度35.58分,东经119度49.36分)查获一艘无船名船号钢质船,船长约16米,宽约3米,船舶吨位约30吨,船上运载猪内脏等冻品约30吨,船上未发现船载冻品任何手续,查获时未发现该船舶相关证书。此后,经多方调查仍无法查明船舶及船载冻品所有权人,现依法予以公告,请该船船舶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到我单位认领并说明情况,逾期未认领的,将依法予以处置。(联系电话:15210025955 0593-8507110,联系地址:宁德市霞浦县北壁乡东冲村118号) 宁德海警局霞浦工作站 2022年3月5日 认领公告 2022年1月5日,福州海警局在闽江港附近水域查获一艘涂刷“鸿盈顺1”字样船舶,该船长42.5米,船宽6.8米,总吨位285吨,现场查获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19.939吨。现依法对“鸿盈顺1”船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请该船船主携带相关有效证件材料到福州海警局认领,逾期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联系电话:0591-83296110,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东街村坑里188号。 福州海警局 2022年3月5日 遗失声明 长乐市航城私立红星幼儿园不慎遗失长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28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编号:JY33501820027258,现声明该《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长乐市航城私立红星幼儿园 2022年3月5日 遗失声明 福建省雄麒跆拳道俱乐部不慎遗失公章一枚,印章编号:3501040145104,声明作废。 福建省雄麒跆拳道俱乐部 2022年3月5日 福建如梦令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源自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金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如梦令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空白答辩状、地址确认书、诚信诉讼承诺书、诚信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清流县人民法院 2022年3月5日 吴光荣、张华朝: 本院受理原告林得雄与被告吴光荣、张华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吴光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得雄代付款45,297.5元并支付利息;二、被告张华朝对上述款项被告吴光荣不能履行的部分向原告林得雄承担二分之一的给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22年3月5日 吴爱晶: 本院受理原告柳秀菊与被告吴爱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判决:被告吴爱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柳秀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22年3月5日 孔石永、林丽兵: 本院受理原告黄雪芳与被告孔石永、林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判决:被告孔石永、林丽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黄雪芳借款770,000元及利息35,800元,并继续支付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22年3月5日 朱乃坤: 本院受理的原告谢志赞与被告朱乃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6日下午3时在本院白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22年3月5日 黄世龙: 本院受理原告林杰与被告黄世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黄世龙还清房租10000元;2.欠条到期后未还清所产生的每天10元违约金,直至欠款还清为止;3.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保证金,误工费,交通费,登报费)由欠款人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决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荆溪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22年3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