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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2年3月8日公告

2022-03-09 15:37:02 来源:福建法治报

《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送达

刘旺盛、林津:

根据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681民初862号)认定你们在承揽建设福安市甘棠镇西门新村工程项目违规挂靠,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15条第3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规定,我局拟定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我局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城管罚告 [2022]第07号、第08号)。请你们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地址福安市新华中路13号,联系电话0593-6335456),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32条之规定,你们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福安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3月8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22年3月1日股东会决议,福建昌业建设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15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1000万元人民币,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13295055501 联系人:尤炳杰

地址: 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3295(自贸试验区内)

福建昌业建设有限公司

2022年3月8日

吸收合并公告

根据福建屹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做出的股东决定和福建屹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的股东会决议,福建屹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拟吸收合并福建屹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屹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续,福建屹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解散。合并前福建屹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福建屹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合并后存续的福建屹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存续的福建屹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继,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特此公告!

联系人:郑寿国 联系电话:15280416168

联系人:郑寿强 联系电话:17805926006

地址:福建省连江县晓澳镇晓锋街庆丰路6号

福建屹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屹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22年3月8日

遗失声明

泉州泉港爱上零点之约餐饮店不慎遗失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8月29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许可证编号:JY23505050050651;有效期至:2024年8月28日),现声明作废。

泉州泉港爱上零点之约餐饮店

2022年3月8日

陈启善: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勤德与被告陈启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陈启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李勤德借款80000元,并从2021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982民初32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22年3月8日

彭雅玲,包周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都支行诉被告彭雅玲、包周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闽0102民初166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8日

刘航、熊雨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都支行诉被告刘航、熊雨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闽0102民初167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8日

林钗、吴雪英、林苏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都支行诉被告林钗、吴雪英、林苏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闽0102民初168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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