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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2年3月17日公告

2022-03-17 15:07:23 来源:福建法治报

关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的公告

南江滨东大道城市建设品质提升等26个项目第2标段(施工)项目工程,地点位于现状环岛路上,起点位于螺洲大桥,终点三江口大桥接线,建设单位为福州市城乡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工程现已完工,并于2020年12月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农民工已全部离场,项目部已按时足额结清全部农民工工资,如有疑问请致电联系电话。

公告期2022年03月17日-2022年04月16日

特此公示!

项目部联系人:陈曾锦 联系电话:13600888116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联系电话:83428365

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7日

关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的公告

老街巷整治工程(施工)项目工程,地点位于仓山区,建设单位为福州市仓山区城乡建设局,施工总承包单位为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工程现已完工,并于2021年02月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农民工已全部离场,项目部已按时足额结清全部农民工工资,如有疑问请致电联系电话。

公告期2022年03月17日-2022年04月16日

特此公示!

项目部联系人:陈曾锦 联系电话:13600888116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联系电话:83428365

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7日

公 告

承租人陈日辉:

我司与你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将于2022年3月31日到期,由于我司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该厂房将不再对外出租,并且,该厂房的设计不能满足我司实际经营的需求,我司将斥资进行改造、重新装修。鉴于此,我司现正式通知你:

一、我司与你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限届满即2022年3月31日后立即终止,不再续签。

二、你应在期限届满前将属于你的物品、设备搬离,缴清水电及其他费用,将租赁场所保全完好返还于我司,逾期,我司将根据法律规定予以强制清场。

三、依照《厂房租赁合同》第四条的约定,租赁期间所形成的装修及添附等均属于我司所有,因此,你在搬离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否则,我司将予以索赔。

特此通知

长乐市飞顺冷冻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7日

认领公告

2022年1月19日,福州海警局在闽江港附近水域查获一艘涂刷“闽闽渔运61999”字样船舶,该船长22.68米,船宽5.3米,总吨位75吨,现场查获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23.71吨。现依法对“闽闽渔运61999”船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请该船船主携带相关有效证件材料到福州海警局认领,逾期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联系电话:0591-83296110,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东街村坑里188号

福州海警局

2022年3月17日

遗失公告

福州市仓山区优贝汽车饰品店不慎遗失福州市仓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0年5月4日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350104100040142,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即日起如对本声明无异议,我司将依法申请补领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福州市仓山区优贝汽车饰品店

2022年3月17日

公 告

福清“时代公馆”项目已竣工并已交付使用,现将不可销售部分的公共配套面积公示如下:地下一层公共配套面积共1944.74平方米,其中:公共车位面积54.72平方米,其他配套面积1890.02平方米;地上一层公共配套面积共984.61平方米。上述不可售部分总计2929.35平方米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待业委会成立后予以移交。另外物业用房1处186.02平方米提供给入驻物业使用。

华城(福清)房地产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7日

公 告

福清“滨海嘉苑”项目已竣工并已交付使用,现将不可销售部分的公共配套面 积公示如下:地下一层公共配套面积共1961.45平方米,地上一层公共配套面 积共588.58平方米。上述不可售部分总计2550.03平方米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待业委会成立后予以移交。另外物业用房1处139平方米提供给入驻物业使用。

华城(福清)房地产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7日

龚金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龚金文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602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7日

陈其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陈其文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602民初288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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