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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2年3月30日公告

2022-04-01 15:32:40 来源:福建法治报

认领公告

2022年3月24日,福州海警局在长乐梅花水道附近水域查获一艘无船名船号采砂船,该船长约10米,船宽3米,总吨位约50吨,现场查获无合法齐全、手续海砂约30吨。现依法对该船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请该船船主携带相关有效证件材料到福州海警局认领,逾期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联系电话:0591-83296110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东街村坑里188号

福州海警局

2022年3月30日

遗失公告

陆小梅不慎遗失福州市仓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0年09月21日核发的注册号为350104600134452的福州市仓山区杜威房产中介所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声明作废。

声明人:陆小梅

2022年3月30日

遗失声明

福州绿之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章文:福州绿之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编码:35010210060279,现声明作废。

福州绿之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3月30日

丘凤凤:

原告丘佳桥与被告丘凤凤抚养费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1)闽0821民初2966号民事判决,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郑巧玲: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福鼎市林业局诉被申请人郑巧玲行政处罚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982行审314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陈义生:

本院受理傅文忠诉被告陈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421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判决结果公告如下:1、陈义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傅文忠借款50000元;2、陈义生应同时支付傅文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3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32%计算);3、驳回傅文忠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明溪县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张贵娣、鲍立斌:

本院受理原告沙县大洛镇官昌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张贵娣、鲍立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427民初59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77505.63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3.判令二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二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杨崇斌:

本院受理原告杨生姬与被告杨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采取各种法定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427民初17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1000元及利息56460元计1074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张贵娣、鲍立斌:

本院受理原告沙县大洛镇官昌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贵娣、鲍立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427民初17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购房款8524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判令二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二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卢振英(公民身份号码35082219800815656X):

本院受理原告邹慧、鄢希虎与被告卢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余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802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卢振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邹慧、鄢希虎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11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4.8%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雁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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