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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2年4月14日公告

2022-04-18 16:33:1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融市监渔溪罚字〔2022〕2号

当事人: 福清市渔溪蛋溢农副产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81MA32GQX530,类型:个体工商户,住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渔溪镇南前亭村路北14-2号,经营者:林民榕,核准日期:2019-02-21。

经营者:林民榕,男,汉族,住址为福建省福清市渔溪镇,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894。

2021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福清市石竹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供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无法查证的一养鸡场以4.7元/斤单价购进土鸡蛋300斤,以4.8元/斤的价格出售给福清市石竹倪海璋便利店150斤(实际销售147.2斤,破损2.8斤),货值金额为706.56元。涉案的土鸡蛋经榕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抽样检验,地美硝唑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80501202101605。涉案的土鸡蛋经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复检,地美硝唑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FRF202100067。至案发之日止,共计货值金额706.56元,计违法所得706.56元。

当事人在购进涉案土鸡蛋时,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 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1组,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及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土鸡蛋的情况;

2. 林民榕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涉案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鸡蛋进货销售情况;

3. 福清市渔溪蛋溢农副产品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4. 福清市石竹市场监督管理所《案件线索移送函》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土鸡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

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我局于2022年3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融市监渔溪罚告字[2022]0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亦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

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地美硝唑含量不符合GB 31650-2019标准要求的土鸡蛋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706.56元;

2、处以罚款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0706.56元。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福建海峡银行(执法单位: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帐户: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预算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罚没款专户),帐号:3501006301012230100000000008,市场监管罚没收入代码:10305012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清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4日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

融市监渔溪罚告字〔2022〕04号

福州瑞广欣贸易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福州瑞广欣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转让营业执照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在2019年4月至6月,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金攀泓出于牟利的目的,将福州瑞广欣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卖于李豫,从中获利人民币130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转让营业执照违法行为。且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不以公司经营为目的,出卖营业执照、从中获得违法所得,存在明知故犯情形,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9年4月至6月,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失效)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吊销福州瑞广欣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1组,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2、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鼓检检建受(2022)7号〕检察建议书1份、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闽0102刑初762号的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出卖营业执照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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