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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2年4月28日公告

2022-04-28 15:03:14 来源:福建法治报

公告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5日裁定受理龙岩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22年4月19日指定福建今日财富清算服务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为管理人。国泰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6月2日前,通过邮寄、当面递交、钉钉平台等方式向管理人(地址:龙岩市双龙路1号万达中心2009室;电话:18959034804,联系人:蔡先生)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国泰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6月16日上午9:00在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法庭以网络会议和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参会的债权人应提交营业执照、个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龙岩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4月28日

遗失声明

本人许丽青将首付款的收据遗失(收据编号:2584686,金额:50000元),特此申明此收据作废,不再具付款凭证功能,由收据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与开发商无关。

声明人:许丽青

2022年4月28日

遗失声明

三明市尚益劳务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印章编号:3504022142542,现声明作废。

三明市尚益劳务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8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22年4月26日股东会决议,福建省嘉仕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100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13809511789 联系人:缪林梅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2号

福建省嘉仕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8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22年4月27日股东会决议,福建智合电子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1000万元人民币,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91-28323721 联系人:林珍珠

联系地址: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智慧大道32号

福建智合电子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8日

邱丽娟:

本院受理原告陈天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闽0125民初92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清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8日

公 告

被执行人叶春、王钢、蔡仕正、吴瑞珍、黄皓琦、邱尔建、游凤琴责令退赔一案[案号:(2020)闽0102执652号],本院拟将已执行到位的836343.73元发还受害人,请尚未向本院提交指定收款账户的受害人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三十日内联系本院。本院联系方式:电话号码:0591-83712345;微信号:glfyzxj1;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江滨西大道58号。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8日

公 告

(2022)闽0423民初519号

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与被告福建省清流县津诚化工有限公司、清流县中泰矿业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依法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联系人:杨木森(生态庭庭长),联系电话:0598-5325711;联系人:刘水清(生态庭书记员),联系电话:0598-5325711;联系地址:福建省清流县碧林北路666号

清流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8日

王建明:

本院受理(2022)闽0403民初1369号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元支行与被告王建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15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8日

张火姬:

本院受理(2022)闽0403民初1367号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元支行与被告张火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15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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