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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车企广告陷“抄袭套娃”争议 法律责任如何厘清?

2022-05-26 16:43:20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6日讯 5月21日正逢“小满”节气,知名车企推出由某明星出镜的一条关于二十四节气小满的宣传短片,视频推出后广受好评,但很快遭到博主“北大满哥”的质疑,称这则广告涉嫌抄袭他的视频文案。“北大满哥”的质疑视频一经发出,引发网友热烈讨论。随后又有网友指出,“北大满哥”对于小满这一节气的理解早有人提出。几天来,该广告文案陷入“抄袭套娃”争议。

5月25日,“北大满哥”再回应知名车企广告文案抄袭一事,称“目前三方已经达成协议,把去年小满作品文案进行免费授权”,并表示没有收钱,商业诉求从不是他的目的。至此,该事件告一段落。

那么,回顾整个事件,都有谁构成了侵权?假如没有达成协议,侵权的各方应负怎样的责任?同时,如何合理引用文案才不构成侵权?代言人在广告知识产权侵权案中如何做方可豁免责任?针对网友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魏垂进律师。

热点回顾①

5月21日晚间,“北大满哥”发布视频称,知名车企发布的广告涉嫌抄袭他的视频文案,并贴出逐句对比视频。网友将两者文案对比,发现如出一辙。

疑问:知名车企发布的广告文案是否构成侵权?

律师解答

魏垂进律师: “北大满哥”去年发布的关于小满的视频,其视频文案中部分涉及常识的内容,不属于独创性表达,但在个人感悟分享、文案逻辑编排方面具有独创性,作为独立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我国司法实践中,判断作品侵权的标准为“实质性相似”+“接触”原则。知名车企的广告文案与“北大满哥”去年发布的关于小满的视频文案相似度高,可能被判定为“实质性相似”;“北大满哥”的视频去年就在网上公开发布,知名车企方面有条件接触到“北大满哥”的视频,符合“接触”原则。因此,知名车企的广告文案可能构成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北大满哥”的视频文案中并非所有的表达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中对公有领域、有限表达和引自他人创作的部分要予以剔除。

热点回顾②

有网友发现,一名博主曾在2017年发布了一篇提及小满的博文,里面写道:“二十四节气,有小暑就有大暑,有小雪就有大雪,有小寒就有大寒。只有一个另外,那就是只有小满而没有大满。用‘芒种’代替‘大满’,这正是我们老祖宗的智慧,人生凡事不能‘大满’,只得一半且安。”跟“北大满哥”的文案相比,两者都有“有小暑一定有大暑”“有小寒一定有大寒”“有小满没有大满”等文字。而且结尾也有一定的相似,认为没有大满是古人的智慧,凡事不能大满。有网友认为,“北大满哥”的文案也有抄袭的嫌疑。

疑问:“北大满哥”的视频文案是否构成侵权?

律师解答

魏垂进律师:不构成侵权。“有小暑一定有大暑,有小寒一定有大寒,但是小满,一定没有大满”,这句话属公有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不属于独创性表达。同时,“没有大满是古人的智慧”的解读可以有相似性,“北大满哥”在视频文案里还加入了自己的个人感悟等独创性内容,形成了新的演绎作品。因此,“北大满哥”的视频文案不构成侵权。

热点回顾③

知名车企在舆论发酵后就将相关视频全部删除,并在发布声明进行回应,就该文案侵权事件中因监管不力、审核不严向视频出镜代言明星、“北大满哥”致歉。此外,制作该视频的广告代理公司发布致歉声明,在视频中出镜的某明星也发文致歉,同时删除了发在自己抖音账号上的广告视频。

疑问:假如没有达成协议,该事件中各方应负怎样的责任?

律师解答

魏垂进律师:该事件中,涉及“北大满哥”、知名车企、视频中出镜的某明星、广告代理公司、视频播放平台5个主体。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有以下几个:

首先是知名车企。虽然广告视频由代理商制作,但作为视频发布者的车企是视频的第一责任人。车企将视频发布用于商业用途,如构成著作权侵权,可被主张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其二是某代理公司。作为广告视频的制作公司,车企称代理公司提供了视频的方案并执行,代理公司法律上属于广告经营者,应当就侵权行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针对某明星是否需要担责问题,作为视频的表演者,如果其并不知情视频中的文案与“北大满哥”的文案相似,主观上无过错,不具备侵权构成要件,无需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此外,视频播放平台仅是展示广告、提供推送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这些平台得知侵权后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否则依法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