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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2年8月2日公告

2022-08-02 15:03:27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告

(2022)闽0403刑初248号

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吴启生、吴金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与二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三十日。

联系人:郑成、刑事审判庭法官 联系电话:0598-8091522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特此公告。

附:

1.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主要内容:

事实与理由:2020年以来,被告人吴启生、吴金炎在明知在食品中不得添加硼砂的情况下,仍在福建省宁化县城南乡茜坑村上龙20号家中制作添加有硼砂的黄,并销售给三明市三元区下洋老土餐馆,价款共计人民币约1500元。2021年10月11日,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对三明市三元区下洋老土餐馆销售的黄进行抽样检验,检测出硼含量为61.4mg/kg。该批次添加有硼砂的黄系被告人吴启生、吴金炎销售给三元区下洋老土餐馆。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吴启生、吴金炎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要求二被告人共同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5000元,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2.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人吴启生、吴金炎同意于2022年7月30日前向本院交付赔偿款人民币15000元,该款由本院直接汇入三元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二、被告人吴启生、吴金炎同意于2022年7月30日前在市级以上媒体刊登向公众赔礼道歉的公告。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公 告

福建省三农碳酸钙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

《福建省三农碳酸钙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于2020年8月21日经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0年9月14日经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4破8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

根据《福建省三农碳酸钙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步骤,福建省三农碳酸钙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实施两次分配,本次分配为最后分配,确定于2022年8月3日至2022年8月5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实施。

最后分配的分配总额为人民币2489790.89元,全部为普通债权。

特此公告。

福建省三农碳酸钙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2022年8月2日

陈季日:

本院受理原告郑钦与被告陈季日、俞端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各种法定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427民初157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季日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428693元,合计628693元。并自2022年5月21日起以20万元本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俞端盛对被告陈季日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遗失声明

福建中泰富景投资有限公司不慎遗失财务专用章一枚,印章编号:3501810008671,现声明作废。

福建中泰富景投资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日

陈建康、陈建雄、中闽海峡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港湾岩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港湾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永安市隆成办公电脑商行与被告陈建康、陈建雄、潘秋白、中闽海峡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港湾岩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港湾城建工程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481民初4354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丘长荣、刘维科:

本院受理永安福乘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承运公司)与被告丘长荣、刘维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481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判决书丘长荣、刘维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永安福乘运物流有限公司运费款104,608.52元,并以104,608.52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款项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2,46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066元,由丘长荣、刘维科负担2,99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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