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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2年8月17日公告

2022-08-19 10:27:12 来源:福建法治报

黄国赠、钟美花: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必蕉、黄国赠、钟美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闽0902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遗失声明

福州市鼓楼区周寿福食品店不慎遗失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23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编号为JY23501020054247,现声明该《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作废。

福州市鼓楼区周寿福食品店

2022年8月17日

遗失声明

延平区鑫鑫小吃店不慎遗失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29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一份(许可证编号:JY23507020029062;有效期至:2022年8月28日),现声明作废。

延平区鑫鑫小吃店

2022年8月17日

遗失声明

福州纳客贸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章文:福州纳客贸易有限公司,编码:3501040094996,现声明作废。

福州纳客贸易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7日

黄启泉:

原告长汀县濯田金长水泥零售店与被告黄启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2)闽0821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判决你向长汀县濯田金长水泥零售店水泥款110869元及利息等。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陈志群、陈敏、黄礼华、上海喜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埔顶支行与被告陈志群、陈敏、黄礼华、上海喜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闽0102民初2163号民事裁定书、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陈幼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与被告陈幼莲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602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尤泽寸、吴容养:

本院受理了原告黎艳金与被告尤泽寸、吴容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本案定于2022年10月8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三明市嘉锦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李文鹏:

本院受理了原告三明市福瑞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嘉锦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李文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本案定于2022年10月8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上海靖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林爱花(身份证号码为35042919840805002X)于2022年6月2日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林爱花称其于2021年12月27日10时30分左右在福州市仓山区嘉里樟岚项目工地4号楼一楼大厅撕幕墙保护膜时,不慎从人字梯上摔落地面受伤,要求认定该起事故为工伤。经调查核实,我局认定林爱花受到的事故伤害情形为工伤,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福州市(仓山区)认定工伤[2022年]4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地址为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江边洲路1号美墩苑3号楼)领取上述《认定工伤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若你单位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或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仓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17日

福建迅捷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马超与你公司社会保险争议(梅劳仲案〔2022〕61号)一案。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参加仲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30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地址:福州市闽清县梅城镇梅城大街94号3楼,联系电话:0591-62301085)开庭审理,逾期不参加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闽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8月17日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将建强执催字〔2022〕1号

被催告单位:福建省国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将乐县古镛镇新将路11号厦华商厦4层410室

法定代表人:杨珍,职务:经理,电话:13960592154

你单位因转包造成欠薪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了将建罚字〔20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进行了罚款。

你单位于2021年12月9日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将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缴纳罚款。我局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十日内到将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1、缴纳罚款;2、加处罚款。对上述催告内容,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向将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将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17日

遗失声明

周宁县狮城余幼梅百货零售便利店遗失周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2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一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25MA8T3CKK8W,现声明作废。

周宁县狮城余幼梅百货

零售便利店

2022年8月17日

遗失声明

福州市鼓楼区艾溪斯餐饮店不慎遗失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22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许可证编号为:JY23501020159054,现声明该《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作废。

福州市鼓楼区艾溪斯餐饮店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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