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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靖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刑事自诉案

2022-08-23 15:17:57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23日讯 早些年在农村,时有开荒种植的现象。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开荒土地有可能遇到征用情况,从而引发一系列纠纷。那么,自行开荒后,土地补偿费应该属于谁?近日,南靖县人民法院开庭调解了这么一起刑事自诉案。

荒地“无主” 自行开荒

老张是南靖县书洋镇某村村民,上个世纪80年代,他在一处“无主”荒地上开垦种植起竹青苗。

2020年,因政府修建“漳武高速”途经该村小组,征用了属于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共计53万余元,其中包括了老张等人开垦的“无主”荒地。

2021年1月,村民小组经过集体讨论委托老张代为领取土地补偿费,却不想老张打心底认为自己就是“地主”,领取土地补偿费后,在未经村小组民主评议分配方案的情况下,擅自截留8万余元。

“那些荒地是我开垦的,谁开荒谁所有。这些土地补偿费应该归我们开荒者。”对此,老张有自己的看法。

其他村民却不认同:“老张等人已经领取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土地补偿费本就应该归集体。”为此,该村小组组长等人多次找老张理论,要求老张退还归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遭到老张的拒绝。

2022年1月,该村小组村民联名以村小组的名义一纸诉状向南靖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以侵占罪追究老张的刑事责任,判令其退还村小组土地补偿费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妥善处理 推动调解

承办法官在受理案件以后,详细阅读了案卷材料。考虑到老张年纪较大,且双方当事人都是同村村民,如果案件能调解解决,矛盾纠纷化解的效果更好。

之后,经承办法官与自诉人一方代表(即该村小组组长)沟通,了解到小组村民虽对老张的行为表示愤怒,但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拿回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案件仍有调解的可能。见此,承办法官及时向自诉人一方释明刑事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和解的法律规定后,自诉人一方同意进行调解,并表示相信法院会公正、妥善地处理好该案。

在自诉人同意调解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电话联系老张。老张听说法院已经受理村民小组的刑事自诉,情绪异常激动,并坚称“谁开荒,谁所有”,坚决不退还土地补偿费,并对法院的调解十分抵触,调解陷入僵局。

虽然在老张这碰了钉子,但承办法官还是耐心劝导,坚持做老张思想工作,使其认识到只有积极面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才能解决问题。最终,老张态度有所缓和,并表示愿意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