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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2年8月30日公告

2022-08-30 15:16:22 来源:福建法治报

遗失声明

福州威克大宇机电有限公司原始货代提单正本遗失,签发单位上海和明航运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单号NB22070030,船名航次MSC AMBRA V.FJ226W,箱号TLLU7649699,声明作废。

福州威克大宇机电有限公司

2022年8月30日

遗失声明

福州伽禾伽美医院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发票代码:035002100104,发票号码:10588517,开具金额:人民币2009.24元,开具时间:2022年7月31日,现声明该发票作废。

福州伽禾伽美医院有限公司

2022年8月30日

认领公告

2022年5月6日03时05分,我局在南安市分流礁附近海域(24°35′.58N,118°26′.07E)查获一艘快艇(外壳未涂刷船名船号,船长约8米,宽约2米)及船载木头115根。在该船上未发现该批船载木头的任何手续,此后经多方调查仍无法查证该批船载木头货主的任何信息。现依法在《福建法治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之内请该批木头的货主到我单位认领,逾期我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置。(联系电话:18959721848,联系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后渚港居港路65号)

泉州海警局

2022年8月30日

邓红清、三明市旭丰农业有限公司、沙县金菱养殖有限公司、吴膳云、吴金铭、吴海辉、林芳:

本院受理原告沙县宏光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邓红清、三明市旭丰农业有限公司、沙县金菱养殖有限公司、吴膳云、吴金铭、吴海辉、林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三明市旭丰农业有限公司立即偿付原告为其代偿的借款本息4812582.45元。2.三明市旭丰农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自2020年7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年利率14.8%计至实际还款日止,暂计至2022年5月29日利息为1365169.22元)。3.吴金铭、邓红清、林芳、吴膳云、吴海辉、沙县金菱养殖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原告对被告沙县金菱养殖有限公司持有的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13.7519万股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黄秋凤、吴金铭:

本院受理原告沙县宏光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昌平、王永福、黄秋凤、徐阿桂、吴金铭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陆昌平偿付原告为其代偿的借款本息736335.49元;2. 陆昌平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2020年7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年利率14.8%计至实际还款日止,暂计至2022年6月29日利息为208873.83元)3. 徐阿桂、王永福、吴金铭、黄秋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罗建明:

本院受理原告沙县宏光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益群、闫桂琼、赖明暖、罗建明、唐锦明、林芳、高顺良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罗建明立即偿付原告为其代偿的借款本息800000元。2.罗建明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自2020年7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年利率14.8%计至实际还款日止,暂计至2022年5月29日利息为226933元)。3.高顺良、肖益群、赖明暖、唐锦明、闫桂琼、林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刘圣斌:

原告游祖煊与被告刘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427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刘圣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游祖煊借款本金240000元;二、刘圣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借款本金按年利率3.85%计算,向游祖煊支付从2019年10月2日起至实际返还借款本金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本案受理费5247元,公告费600元,均由刘圣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蔡丽玉:

本院受理原告苏步先与被告蔡丽玉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125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永泰县人民法院嵩口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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