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法院法庭办案责任制改革有成效
让审理者裁判 由裁判者负责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6日讯 法庭办案责任制改革以来,主审法官对其审理的案件全权负责,直接定案,裁判文书由主审法官自己签发,大大缩短了案件的签发期限,同时也强化了主审法官的责任心……这是龙岩市法院开展法庭办案责任制改革的一个缩影。 自2014年10月开始,龙岩市法院根据省法院《关于在人民法庭推行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工作意见(试行)》,紧紧围绕“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目标,一年多以来,先后有17个法庭以不同方式大胆探索实践,取得了许多有益的启示,审判质效和公信形象有新的提升。 因地制宜 优化办案模式 去年3月,作为全省首个在基层人民法庭推行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的法院——武平县法院按照“1名主审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模式在十方法庭率先组建审判团队。同时建立员额分类管理机制,员额空缺时,及时补充员额,收案数量明显变化时,及时调整员额。 各基层法院开展法庭办案责任制改革,反映在“外在”的变化,包括根据案件数量和法庭人员结构,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审判权力运行模式。通过严格选任主审法官和法官助理,科学配置审判资源,形成主审法官、法官、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合理人员结构,采用“1+N”或“1+N+N”模式,进一步优化办案模式。 完善机制 提升审判质效 各基层法院开展法庭办案责任制改革,反映在“内在”的变化,则突出表现为各基层法院围绕审判管理、业绩考评、责任追究等方面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制度,在加强监督和管理的同时,将审判权力和责任落实到审判团队,倒逼主审法官增强责任心;原来由院、庭长签发、审核的法律文书均变更为主审法官签发,取消各种繁琐的报批程序,加快了案件流转速度,形成了审判质效“双提升”的良性局面。 武平县法院十方法庭开展法庭办案责任制改革以来,结案率同比上升23.6个百分点,案件平均审限少10天,改判案件1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为0.34%,同比下降了0.54个百分点。漳平市法院新桥、永福法庭实行办案责任制改革以来,共受理各类案件455件,审结394件,收结案数同比分别上升了25.3%和14.2%,案件平均审限缩短了18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