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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标签造假 男子状告商家

2016-07-22 11:10:42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商家存在欺诈行为需三倍赔偿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22日讯   在超市或者商场购买衣服,很少有人会注意标签上的面料材质。但厦门的刘先生注意到了,还专门到权威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结果检测结果出来后一纸诉状将商家告上了法庭。近日,厦门市湖里区法院判决商家以3倍价款赔偿刘先生,刘先生成功维权。

身边事儿

购买被子发现标签造假

自行送检要求商家担责

2014年7月31日,刘一(化名)在厦门蔡塘广场地下负一层的A商家看中了一款被子。该被子标注为上海某公司生产的桑蚕丝清爽夏被,生产日期为2014年4月9日。因为该被子当时正在做活动,每床只需239元。

刘一翻开被子的标签,看到标签中成分一栏标注为聚酯纤维含量49%(羽丝绒)和桑蚕丝含量51%。刘一认为桑蚕丝含量能达到一半以上,而且价格还算实惠,便购买了3床回家。

可是,用了几天,刘一发现被子没有自己想象中的那么柔软,怀疑该产品的蚕丝含量可能不足。“怎么办?拿过去跟商家说,商家肯定不承认!”刘一上网搜查了纤维产品检测的权威机构,找到了广州纤维产品检测研究院。刘一将该产品送到广州纤维产品检测研究院进行检验,并支付了检测费200元。

几天后,检测结果出来了。结果显示:桑蚕丝含量26.4%,聚酯纤维含量73.6%。

“这分明就是欺诈嘛!”刘一立即向厦门市湖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A商家的违法行为。“我们产品有合法的来源,产品经检验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A商家不认可检测报告。

于是,工商部门将争议商品再次送检。检测结果依然为桑蚕丝含量26.4%,聚酯纤维含量73.6%。

2015年4月7日,厦门市湖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刘一出具行政处理告知书,认定A商家销售的夏被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以不足含量冒充明示含量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规定,责令A商家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已售出部分产品销售货款1195元,处罚款3000元。

“我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A商家作为销售者应当保证产品的成分与其标明的成分相同。而现在他们却贴了一张假的标签欺骗消费者,存在明显的消费欺诈行为。”刘一将A商家告上法庭,要求A公司支付刘一垫付的200元检测费。

A商家辩称,刘先生如果对自己所购买的3床被子不满意的话,可根据相应的单据及时向商家申请,无条件进行退换货。A商家认为刘一主张的检测费无法律依据,检测行为是刘一的个人行为,不能证明与A商家存在关联,因此无需承担检测费。

审理与说法

商家欺诈消费者需三倍赔偿

经厦门市湖里区法院审理查明,刘一以717元的价格向A商家购买3床桑蚕丝含量标注为51%的桑蚕丝清爽夏被,后经刘一自行委托检测机构检测和工商部门送检,两次的检测结果均显示上述产品的桑蚕丝含量为26.4%。法院认为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科学、公正、准确,给予采信。工商部门认定A商家存在以不足含量冒充明示含量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对A商家作出处罚。A商家对处罚结果不持异议。因此,刘一关于A商家在提供商品时存在欺诈行为的主张,法院应予以采纳。

此外,A商家侵害了刘一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应当向刘一返还货款并赔偿其为检测而支付检测费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因此,法院判决A商家退还刘一购买产品支付的货款717元,支付刘一检测费200元,并增加赔偿2151元。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陈万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