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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酒醉溺亡 家属状告同饮者

2016-08-05 11:15:05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释法:

哪些情况下 同饮者须担责

虽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担损失,但在以下情况下,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明知醉酒人不能饮酒。在因喝酒的情况下引发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导致伤残、死亡的情况发生;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劝酒诱发疾病的,劝酒者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基于公平责任原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即劝酒者无论是否知道对方不能喝酒,都应承担责任,只不过前者须承担较大责任。

强迫性劝酒。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言语要挟、刺激对方、强迫灌酒等,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劝酒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情况下,一旦发生损害结果,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减轻或免责。但同饮人知道醉酒人喝多,语无伦次、神志不清情况下,同饮者应劝阻其不要喝酒,在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导致意外发生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如果醉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此时同饮者负有一定监护义务。如果同饮者没有将醉酒者送到医院或让其到达有人照顾的场所(如家中),此时发生意外,则同饮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陈家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