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餐饮新规征求公众意见
事关你我舌尖上的安全,一起看看吧 动动手指,足不出户,热腾腾的餐饮就送上家门。 这样的网络叫餐,相信大多数人都体验过。 既方便又快捷。 然而,网络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隐患,因为,你叫来的“美味”也许来自黑作坊。 在一些城市,甚至发生了食物中毒的食品安全问题。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无小事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对商家、第三方平台以及监管部门等作出了详细了规定。明确规定网络订餐商户应当具有实体店铺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超范围经营。送餐人员也纳入了监管范围,否则都将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看,新规有哪些值得我们关注的内容。 “网约餐”商家需有店、有证并记录保存订单信息 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体店铺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自办网站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在其网站首页进行更新。违反该规定,自办网站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办网站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记录义务,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送达时间以及食品流向,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网约餐”商家应保证食品安全 ,第三方平台负有抽查责任 意见稿提出,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包装好食品,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 意见稿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进行抽查和监测,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网约餐”商家不得虚假注册、宣传 网上一套,网下又是一套,不少商家在网络店铺的字号与工商登记注册的严重不相符。为了吸引消费者的眼球,网络上宣传的名称往往突出食品的名称。其次,店内操作间实景照片与实际经营场所不相符。一些经营者为了提升店内的形象,从网络上下载了一些图片掩盖自身店内的脏乱差。还有就是店铺的实际经营场所与登记注册的场所位置不相符。 此次发布的意见稿指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网上公示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店名和地址应当与实际店名和地址一致,公示的门面、大堂、厨房等图片应当与实体店一致;公示的菜品信息、主辅料等应当与实际菜品和所用主辅料一致;公示的图片应当与实际菜品基本一致。 谁来监管“网约餐”?怎么管? 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担负起更大的责任。 他们的职责在于—— ●接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报告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 ●要加强网络餐饮服务的监测和抽查,发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 ●对于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的线索,要及时进行核查,对涉嫌违法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查处。 ●对依法查处的严重违法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通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立即停止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应及时公布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的查处信息。 除了监管部门,消费者也要高举维权大旗 意见稿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订餐,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追偿。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或宣传的,应当履行其承诺和宣传。 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记住这个号码:12331,可以通过食品药品监管部,进行投诉。 《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处在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社会各界在2017年3月9日前,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和建议。 2.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rendp@cfda.gov.cn。 3.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邮编10005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并在信封上注明“《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4.将意见和建议传真至:010-88330778。 (作者:三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