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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法院开展“增殖放流”弥补生态活动

2017-09-18 08:41:25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18日讯   为补充天然水域中种群数量, 促进水生生物多样性,改善受损的水域生态环境。近日,在闽侯县法院、检察院及渔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被告人江某前往闽侯县白沙镇唐举河段进行增殖放流,将自愿出资购买的33.8万尾白鲢鱼苗投入江水中。

江某为何要购买白鲢鱼苗投入江水中?原来,江某在闽侯县白沙唐举河段非法采矿,严重破坏唐河段流域水生态环境,被闽侯县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在办理案件时,闽侯县法院经与渔政部门生态专家评估研讨决定,改变传统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修复模式,探索“替代修复”模式,在全省范围内首创运用“放鱼治污”方式修复非法采矿案件中受损的水生态环境,切实将生态修复性司法理念推广运用到办案实践中,真正实现了刑事惩罚、环境修复、教育罪犯的“三赢”局面。

(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