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当涉毒人员“保护伞” 禁毒大队长沦为“阶下囚”
涉案7人获刑 2017年12月23日晚,俞某民在九二医院对面公交站将8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交给吴某革,吴某革当场交给俞某民1100元,余款3300元通过微信转账至俞某民账户。 2018年8月17日傍晚,罗某娇联系被告人潘某珍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ATM机将3300元存到潘某珍账户,潘某珍雇佣被告人杨某芳将5克甲基苯丙胺从某市送到建阳区交给罗某娇。潘某珍向杨某芳支付350元,其中150元为租车费用、200元为报酬。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俞某民、陈某、江某春、单某磊、吴某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麻黄碱,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陈某作为一名缉毒警察,身负查缉毒品犯罪的法律职责,但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以身试法,伙同他人参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俞某民、潘某珍、杨某芳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延平区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俞某民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并处罚金1.2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1.2万元。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被告人江某春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被告人单某磊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万元。 被告人潘某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吴某萍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杨某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本报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曾兴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