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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道花开堪折直须折 随意采摘有可能获刑!

2024-01-26 15:17:52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26日讯 近几年,野餐、徒步、露营等户外活动悄然火热起来。走到户外、亲近大自然,这本是好事,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户外碰到美丽的花草树木,你若随意采摘,或是挖回家自己种,一不小心,就有可能触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的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野生“金豆”案例入手,以案为鉴,通过层层分析和探讨,让大家了解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保护理念是什么、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应承担什么责任、普通民众可以如何共同参与保护。

案件回顾

2023年1月左右,黄某某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前往莆田市城厢区某山场非法采挖野生植物金豆8株,并移植在自己住所周边。经鉴定,被查获的8株植物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金豆。

庭审中,检察机关就案件的犯罪事实、刑事责任、生态环境损失、被告人履行生态修复等问题进行举证。黄某某对自己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案发后能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缴纳生态环境修复金,主动购买林业碳汇并核销以弥补其行为造成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当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问题①: 什么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检察官释法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陈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立法沿革方面,1979年《刑法》只规定了盗伐、滥伐林木罪,并没有法条专门对珍贵林木进行保护。到了20世纪90年代,由于立法缺失、管理不到位,导致珍贵林木资源急剧减少。因此,为了给珍贵林木资源提供更好的保护,1997年《刑法》增设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林木罪。但在实践中又发现,除“珍贵树木”外,一些稀缺的草本植物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将本罪的行为对象仅限于“珍贵树木”,保护范围过窄。同时,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收购、出售珍贵植物的行为,直接刺激了采伐、毁坏行为的发生。因此,为扩大保护范围,从源头上遏制危害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除将珍贵树木以外的其他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也作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外,还增加了“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四种行为方式。根据立法沿革可以清晰地看出,本罪的设立和每一次的修改都旨在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提供更好的保护,防止珍贵植物灭绝,维护生态平衡。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保护法益不单单是国家对重点保护植物的管理秩序,更多应当是保护珍贵、稀有植物的自然生态,维护生物多样性。

问题②: 通常,去爬山、郊游时会看到一些观赏性较高的野生植物,当下采挖时并不知道它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带回家也不是为了牟利,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检察官释法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陈帆:个人认为,对待野外不认识、不清楚的植物还是要谨慎,野生的植物不要轻易带回家。这个问题,换个角度其实也是主观明知探析的法律问题,也就是说定罪时是否需要主观上明知行为对象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为前提,实践中确实也存在理解争议。

从办案实践分析,如果要求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明知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这既不现实,也不客观。是否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必须经鉴定、认定才能明确,即使是林业专业人士光凭肉眼都不能确定,更何况要求普通人予以确切辨别。因此,多数人认为,行为人对行为对象的认知应是概括的,而不是确切的。即只要求行为人在采挖时认识到采挖对象是野生植物,那就可以推定行为人对于自身的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持放任态度。

在刑法立场方面我们常讲“知法推定”,意思就是法律一经公布,即视为对全体公民产生约束力,防止行为人任意以不知法为由推脱罪责。总之,野生的植物再漂亮也不要随便带回家。

问题③: 有些树木被大风吹倒或者已经枯死,那么擅自砍伐这些树木的行为会不会构成犯罪?

检察官释法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陈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有规定,国家林业局也有强制规定,对于采伐因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实行许可审批,擅自采伐自然就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就可能构成犯罪。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已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林木仍可防风固沙,或者为野生动物提供栖息之所;另一方面,森林资源具有自然恢复的弹性,严重毁损甚至看似已经“死亡”的林木仍然可能萌发新芽、恢复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