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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 15:06:44

离婚后“藏孩子”的代价

作者: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2日讯 婚姻关系破裂后,孩子成为汤某和卓某“争夺”的对象。然而,卓某却把孩子藏起来,不让汤某抚养探视。为维护法律的权威,保障申请人的利益,三明市梅列区法院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卓某进行司法拘留。

婚姻破裂

孩子成为双方抢夺的对象

几年前,汤某与卓某经人介绍后认识,双方很快结婚、生子,拥有了一个幸福的家庭。然而,随着时间流逝,俩人因生活琐事、观念、习俗、孩子教育等问题引发矛盾,争吵不休、感情恶化,2017年初,汤某提起离婚诉讼。

因卓某不同意离婚,法院认为双方感情仍有回转余地,故判决不予离婚。2017年2月,卓某将孩子带回老家由自己母亲照顾,从此汤某便再未见到孩子了。2017年8月,汤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阶段,法院多次要求卓某将孩子带至法院,征求孩子对抚养权归属的意见,但卓某始终未予配合。该案经一审、二审审理后生效,判决内容为:准许两人离婚、婚生子由汤某抚养及相应财产进行分配等。

判决生效后,卓某未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甚至为了不让汤某见到孩子,将其转学到县城乡下就读小学,导致孩子与母亲汤某未能正常见面、接触、交流,缺乏母爱温暖。汤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卓某将孩子交由其抚养。

多次协调

被执行人依旧不予配合

因涉及人身权问题,考虑孩子的身心健康,执行法官多次与卓某沟通,但卓某不予配合:“孩子从小由他奶奶抚养,奶奶不舍孩子离开,若将孩子交予汤某抚养,我的母亲会自寻短见…………”

之后,卓某的母亲多次到法院以哭闹、寻死的方式阻扰执行。面对这种情况,执行法官立即对卓某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强制措施。卓某系公职人员,执行法官与其单位领导多次沟通协调,该单位领导积极予以配合劝导卓某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经过几次协调,法院分析出卓某始终不予配合的原因如下:一方面,卓某与汤某积怨已久,双方存在婚姻期间财务不透明、感情破裂等问题;另一方面,卓某出生于传统家庭,极其重视血脉延续,其自身为家中唯一的男丁,其亦老来得子,可见卓某一家对孩子的重视程度。强制性从卓某家中将孩子带走并不可行,做通卓某思想工作、顾及孩子的感受更为重要。

在法院组织的汤某、卓某及双方的单位领导沟通下,卓某在2018年12月份承诺,希望让孩子安心读书,待期末考试结束后,将孩子带到法院给汤某探视,并由法院征求孩子抚养权归属的意见。经汤某同意,该院对此意见予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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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

被执行人被司法拘留15天

但2019年1月中旬,孩子期末考试结束后,法院联系卓某,其再次以孩子奶奶不同意为由拒绝将孩子带至法院。

抚养权执行难度大,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是对人的行为执行,且又有人文精神在里面,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也大,所以执行法官考虑多种因素再次给予卓某机会,宽限其过完春节,在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将孩子带至法院。

但卓某依旧固执地装无辜,为维护法律的权威,保障申请人的权益,执行法官便对卓某采取司法拘留15天。在将卓某送进拘留所时,执行法官亦告知其仍不予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将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案后提醒

现实生活中,诸多离婚案件存在“抢孩子”“藏孩子”的情况,执行过程中既要考虑孩子身心健康,又要维护法律权威,执行存在很大难度。

但是在这类案件中,对于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完全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拒不履行或妨碍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完全可以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处理。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郭惠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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