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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17日讯 从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明确,驾驶人未随车携带装载、配载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明属违法行为。近日,厦门交通执法部门开出新条例实施以来的首张罚单。 1月10日,厦门市交通执法支队翔安大队联合交警桥隧大队开展超限治理,查处一辆本市籍超限运输车辆,该车运载散装水泥,车货总重73.25吨,限重49吨,超限24.25吨,超限率高达49.48%。经现场调查,驾驶人刘某承认其未随车携带装载、配载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明。 之后,交警部门将针对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对驾驶员、车辆所属企业分别处予记分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的相关规定,这部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因未随车携带装载、配载证明违法行为,交通执法部门对驾驶员刘某做出警告并处罚款100元。 执法人员在现场对驾驶员及车主宣传《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提醒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在上路营运之前,应当要求货运装载源头单位提供装载、配载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明,并随车携带。 在此,交通执法部门也呼吁广大货运装载源头单位:应主动向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提供装载证明,自觉遵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陶明明 傅秋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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