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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 ————上杭县检察院推进行刑反向衔接促进“罚当其罪”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16日讯 “本以为被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就算‘逃过了一劫’,没想到还有行政处罚等着我。这次的教训实在深刻!”近期,收到上杭县林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黄某追悔莫及,“以后要好好学习法律知识,再也不做违法的事了。” 2022年11月期间,黄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伐杉木184株,共计林木蓄积20.6384立方米。2023年5月31日,黄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被移送至上杭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黄某的行为已触犯了滥伐林木罪。考虑到黄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涉案钱款情节,并主动缴纳碳汇损失量价值2330元,上杭县检察院依法对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表示涉案人不需要被判处刑罚,但并不代表可以不用为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上杭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陈进龙表示,“以前我们更侧重于关注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的刑事犯罪案件,对‘反向衔接’则重视不足。”为此,该院积极贯彻落实上级检察机关关于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要求,聚焦不起诉案件行政处罚存在的盲区,从去年7月起,将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由行政检察部门牵头负责,填补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后建议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予以惩处的空白。 对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检察官发现,黄某并未因滥伐林木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遂将线索移送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办理。行政检察官经全面审查该案后认为,黄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滥伐林木,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虽情节轻微可不被判处刑罚,但如果“不刑”又“不罚”,难以起到有效的警示、教育作用,也不利于维护公平正义。2024年1月8日,上杭县检察院向县林业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该局及时对黄某滥伐林木行为作出行政处罚。2月2日,上杭县林业局对黄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其责令补种林木552株、罚款41586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该院还与县司法局会签了《关于建立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建立联席会议和日常联络、信息共享和案情通报、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提升精准监督能力,做细做实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今年以来,共受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47件,对应受行政处罚的被不起诉人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意见29件,均按期收到处罚反馈,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 “行刑反向衔接,可以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互补,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以行政处罚来避免‘不诉不罚’情形,既给了犯罪嫌疑人相应的处罚,也给了改过自新的机会。”该院行政检察部门负责人如是说。下一步,上杭县检察院将注重治罪与治理并重,消除追责盲区,避免“不刑不罚”,确保“罚当其错”,严格织密行刑共治法网,有效实现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无缝对接,确保司法执法公正。 (本报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钟兰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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