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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21日讯 “超市是我家,东西随便拿”本是喜剧《老娘舅》里的经典台词,但三明沙县一男子把台词引入现实,多次前往超市“进货”。日前,经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23年7月初,陈某进入某超市内,趁他人不注意时拿走商品并藏于自己的裤子口袋内,旁若无人地离开超市。第一次成功后,陈某因未被发现,产生了这家超市“好偷”的念头。于是,其在半个月之内多次到超市将日用品、零食等物品盗走。同月23日,陈某在某生鲜超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陈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陈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提起公诉。法院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见习记者 彭冬晴 通讯员 王辉 吴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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