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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25日讯 近日,经龙岩市永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江某某因犯失火罪,被永定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2个月。 经审查,2023年7月13日下午,江某某在永定区某镇某村深窟务农时,想将自家农田附近已干枯的芦苇烧成灰做肥料,便用打火机将芦苇点燃。之后突然刮起大风,燃烧的火星随风飘至上方荒田多处,火势蔓延开来,导致无法及时扑灭,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过火总面积为154.76亩,火灾烧死阔叶树、杉木、马尾松等林木蓄积量总计35.2186立方米。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永定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森林法》及《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野外违章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吴卫兵 黄顺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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