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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16日讯 近日,经龙岩市永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永定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经审查,2023年12月4日,王某某在天津通过路边广告联系要租借银行卡的人,在明知对方使用其银行账户系接收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身份证、银行卡及密码、手机交给两个陌生男子使用。 次日,受害人李某某被诈骗的4.1万元流入王某某账户。随后,王某某先到某银行柜员机刷脸认证后分2次取出2万元给对方,紧接着又到另一家银行分别取出2000元、1.9万元交给两名陌生男子,从而非法获利1500元。2023年12月15日,王某某在微信好友的指使下,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将受害人邹某被诈骗的3万元取出后交给他人。 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某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使用本人的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帮助他人转移取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吴卫兵 黄顺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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