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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29日讯 日前,经漳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叶某因犯盗窃罪,被漳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据悉,这是叶某第二次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经查,今年3月,叶某与陈某(另案处理)打起了深夜停在路边摩托车的主意。随后,二人约定乘坐动车前往漳平市物色车辆,并趁深夜无人,偷走一辆摩托车。随后,叶某和陈某联系上漳平的李某、黄某远(均另案处理),以相同的方式在漳平市城区多次盗窃摩托车。3月25日,叶某等人在盗车时被漳平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据统计,叶某共盗窃6辆摩托车,总计价值18410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8410元,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结合认罪情节,漳平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杨小琴 凌丽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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