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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日讯 近日,经上杭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刘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35日,并处罚金3500元. 经查,刘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被上杭法院判处拘役60日,并处罚金5000元。今年4月26日14时15分许,刘某又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湖洋镇元丰村出发,沿上杭县三环路转入临河线后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临城镇西郊村砂子凹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69mg/100ml。 经审查,上杭县检察院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蓝姗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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