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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5日讯 近日,宁德蕉城法院当庭对被告人杨某危险驾驶一案予以宣判,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3年6月17日凌晨1时许,杨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宁德市某大厦停车场开出,因在大厦停车场收费处缴费迟延,引起尾随其后的出租车司机何某不满,双方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推搡扭打,何某电话报警称杨某酒驾。交警部门接警后赶到现场,在福宁路路边查获杨某。经鉴定,被告人杨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6.04 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愿意接受处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驾驶机动车距离较短,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黄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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