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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6日讯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一旦生效即具有国家强制力,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莆田市荔城区检察院就依法起诉了这样的一起案件。 2021年7月,方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王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刮碰,造成王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王某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被告人方某扣除已支付给王某的5325元外,尚应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5万余元。被告人方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12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了不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在二审诉讼期间,方某就将其名下位于福州市台江的一处房产出售,所获的130余万元售房款用于购买保险、支付子女高额学费等开支,并转移部分售房款到妹妹银行账户,致使该判决无法执行。2023年7月,荔城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方某提起公诉。最终,方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陈静 陈琦 方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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