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21日讯 男子为牟利,在明知对方无证的情况下仍将名下采砂船租赁他人,最终获利也获刑。近日,福鼎法院审结该起非法采矿案,判处被告人毛某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 2021年10月、2022年2月,毛某庄分别以320万元、300万元购得安装有吸砂管道的内河船两艘。后毛某庄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同案犯赵某强、陈某(均已判决)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将上述船舶以每月10万元、6万元的价格出租给赵某强、陈某。2022年2月至5月,赵某强先后53次利用租赁船舶非法开采、过驳海砂,非法开采的海砂价值达4244713元,后于2022年5月底被查获。陈某利用租赁船舶于2022年9月盗采海砂返航时被查获,船载海砂价值共计304025.1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庄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租赁船舶用于非法采挖海砂,仍二次出租采砂船给他人,为他人提供重要犯罪工具,其行为与他人构成非法采矿共同犯罪,综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记者 龚丽雯 通讯员 廖梦旖) |
找福建律师 、看福建新闻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海峡法治在线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福建最权威的法律门户网站
地址:福州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社附属楼5楼 新闻投诉:0591-87870370
版权所有:福建法治报社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071101号 闽ICP备11004623号-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涉未成年举报电话:0591-87521816,举报邮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