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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27日讯 近日,经上杭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曾某攀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2022年6月,曾某攀到上杭县才溪镇某村一寺庙煮汤,因寺庙主持黄某兰阻止,便对黄某兰推搡、殴打,致使黄某兰头部、面部、手部多处受伤。经鉴定,黄某兰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曾某攀在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状态,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检察机关认为,曾某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曾某攀实施犯罪时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曾某攀有犯罪前科,此次系对老年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且案发后未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用等损失,社会危害大,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谢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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