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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23日讯 近日,经建瓯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郭某某、谢某某开设赌场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二人均被因犯开设赌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查,2023年9月初至9月底,郭某某以盈利为目的,租用建瓯市七里街村后路谢某某住房,召集孙某、涂某等10余名参赌人员,用扑克牌以“三十二张”、“十三水”等方式进行赌博,并按赌资4%-6%收取开庄参赌人员的“水钱”,共计获利20000元。谢某某在明知郭某某开设赌场的情况下,将住房以每天500元的价格租给郭某某用于开设赌场,从中获利3000元。 (吴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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