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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把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赚“小费”,男子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处被告人梁某洋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23年12月至今年1月,梁某洋应其朋友“老林”(另案处理)的要求,在明知提供银行账户用于接收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4张银行卡交给“老林”等人,用于接收违法犯罪资金共计125630元,“老林”承诺按每一万元给予报酬一百元。其间,梁某洋配合前往ATM机或银行柜台帮助取现共计117400元交给“老林”,并配合“老林”使用其支付宝账户转账8009.5元。经查,上述125630元均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然而,“老林”并未按承诺给予被告人梁某洋相应报酬。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洋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他人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最终,法院综合被告人梁某洋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龚丽雯 通讯员 张高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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