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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和榕城,联合调出“最优解”! ————福州中院依托“商和榕城”商事纠纷调解联盟调处一起十年商事纠纷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5日讯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董会长介绍我们认识了行业上下游企业,未来我们还能开展一些合作,没想到案件调解了,还拓宽了合作交流渠道和平台。”在福建省浙江商会“亲清法企会商厅”,一起商事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向现场的法官和商会人员致谢。 近十年的纠纷,迎来一朝的“一笑泯恩仇”实属不易。该案是福州中院倡议设立“商和榕城”商事纠纷调解联盟以来,商会会长、商会调解员联合参与调解并成功促和的首起纠纷。该案的成功调解,为涉企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也彰显了法院在化解矛盾过程中“注入”商会力量,形成“专业+行业”双轮驱动模式,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新动能的社会担当。 2024年11月1日,福州中院倡议成立“商和榕城”商会纠纷调解联盟,实体平台依托在浙江商会“亲清法企会商厅”,同步聘请了21名在商事纠纷化解一线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商会调解员,力求将专业优势转化为解纷效能。 缘起:矛盾激烈 2015年9月,被告某实业公司与原告某建设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某大厦工程发包给该建设公司施工,约定82天内完工。 该建设公司即购买机械、组织人员进场施工,但因地质复杂等原因,工程多次停滞,工期延误严重,2016年底才完工。完工后迟迟无法正常办理竣工验收、结算事宜。其间双方矛盾渐起。 2023年7月,某实业公司委托工程造价公司进行结算审核,但双方未对造价鉴定意见进行确认。双方多次沟通协商不成,原告建设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该实业公司提起反诉。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都不服,均提起上诉。 “工程2016年竣工了,拖了整整7年才进行造价鉴定,鉴定意见你们不配合确认,尾款一拖再拖。” “工程不能鉴定是因为你们施工材料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我们工程款都超付了。停工是因为你们的问题!” 双方你一言我一语,当庭爆发争吵,互不相让…………二审开庭过程中,双方矛盾激烈,起诉、反诉、上诉,气氛紧张。 主审该案件的福州中院法官林星星通过查阅卷宗、调查询问,了解到,双方在支付金额上的分歧其实并不大,双方成讼主要原因是,案涉工程施工进展过于缓慢,建设工作机械、人员滞留时间较长,所以情绪很大;而另一方实业公司则因为项目进展太缓慢,延误整体项目,导致出款困难,一直心有不满。 面对这种情形,林星星意识到现在双方主要是在于“争一口气”,双方闹得这么僵,即使判下去,也无法实质性地化解双方矛盾纠纷,解不了双方的心结,还可能衍生后续诉讼。判不如调,以判促调,这才是这个案件的“最优解”! 转机:联合调解 然而,让双方搁置争议,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进行“圆桌会谈”可没这么简单,调解工作一开始进展得并没有那么顺利。 “桩基项目进展缓慢,影响后续主体工程施工,导致整体项目迟迟不能竣工验收,这中间的停工给我们造成了多大的损失,这项赔偿我们是不会放弃的。”实业公司并不松口。 “我们也不愿意调解,我们有理有据,这个官司一定要打到最后!”建设公司也一口回绝了调解建议。 面对僵局,林星星意识到调解也是一场“硬仗”。正在看似无解之时,林星星了解到被告实业公司系福建某商协会的成员单位,而该协会正是福州中院近日成立的“商和榕城”商会纠纷调解联盟的成员单位之一。商会作为涉诉企业的“娘家人”,若能介入调解,会迅速降低双方陌生感和不信任感,让调解工作更容易开展。 “商事调解靠商会,商人纠纷商会解”,合议庭决定联合商会共同调解,发挥出商会联盟调解特有的“成本、信息、行业、权威”优势,最大限度减轻涉诉企业诉累。 林星星从双方进一步合作大局出发,一针见血指出:“调解可以帮助公司更快地从商事纠纷中解脱出来,也能给你们双方留下后续合作的机会。”引导双方企业接受调解。多次斡旋之下,两家公司终于认识到,如果一味拒绝沟通,根本无助于解决纠纷,诉讼程序还会产生更多的无效成本,也不利于未来双方开展商业活动。 双方终于表露出愿意调解的意向。 结局:重现商机 福州中院依托“商和榕城”商会纠纷调解联盟,委托福建省浙江商会董加余会长、福州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林雅萍副主任对该案件进行共同调解。 两位均是商事调解领域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且在行业内享有一定的知名度,能够以商人视角更贴心地了解企业双方的心理和底线。接到委托调解函后,两位调解员多次与双方沟通,从商事惯例、商业信誉等方面进行情与法的说理。 商场非战场,共创才能共赢,调解员和法院工作人员帮助当事双方分析利弊,引发当事人情感共鸣,一次一次交心的游说和努力,不断缩小双方对调解方案的心理差距,也赢得了双方的信任。 终于,双方仅对一些细项还有争议。只差临门一脚了! 打铁须趁热,11月6日,承办法官、两位调解员迅速组织双方企业到浙江商会“亲清法企会商厅”进行面对面调解。 在轻松的氛围下,各方坦诚相见。经过三个小时的居中斡旋,面对面的澄清,彼此消除了误会,达成了谅解,双方终于握手言和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签完协议后,福州中院合议庭成员还针对案涉合同约定内容、签证情况等提出风险建议,促使双方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风险。 “同为民营企业,要同气连枝、守望相助。通过商会联盟将涉企纠纷调解成功,企业之间不因涉诉而对立,很好地树立‘商人纠纷,商会解’的理念,共同构建涉企纠纷协同治理新格局。”董加余会长事后说道。 “这次调解非常成功,商会纠纷调解联盟的成立很有必要、作用很大。我们会大力宣传、引导企业家委托我们代理的案件进入商会联盟进行调解,也希望福州中院能够进一步扩大联盟成员单位,让越来越多企业家认可调解、首选调解。”两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也纷纷表示。 (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高巧燕 姚春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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