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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11日讯 近日,政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被告人郭某因将水杯、充电宝等改装成“偷拍神器”并销售牟利,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今年2月,郭某在某平台上看见售卖隐蔽摄像器材的广告,产生了售卖改装摄像器材牟利的念头。之后,郭某在某电商平台上购买了纽扣摄像头及改装工具,并将改装的摄像器材上架到二手交易平台售卖。 今年2月至4月间,郭某按照客户要求将纽扣摄像头安装至水杯、衣服、充电宝等物品上,并以每个800元左右的价格向多人出售,共计售出10多个,获利3000元。 4月28日,公安局民警在郭某住所将其抓获。经讯问,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民警随即依法扣押其生产、销售的相关物品。经鉴定,其中被扣押的4个器材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在未取得任何资质的情况下,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郭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黄小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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