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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16日讯 被继承人死亡后,同时留下遗产和债务,但法定继承人均声明放弃继承遗产,债权人该如何继续追讨自己的债权?近日,浦城法院成功办理了该院首例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有效解决了遗产执行难题。 被执行人周某离世后留下了一处房屋,但各继承人均书面放弃了继承权。然而,周某涉及的执行案件有11件,执行标的额高达100余万元。更棘手的是,该房屋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导致土地性质无法确认,拍卖程序因此停滞,案件执行陷入了困境。 为快速、高效地解决周某的遗产问题,确保各权利人利益顺利实现,在债权人与周某继承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浦城法院依法指定周某的儿子小周担任遗产管理人。 小周成为遗产管理人后,执行法官趁热打铁,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大家达成和解协议,小周一次性支付了协议款项,各申请人也放弃了对该房屋的主张权利。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根据该规定,本案的遗产管理人可由周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因小周熟悉周某的财产情况及其债权债务关系,且作为直系亲属具有一定的责任感和解决问题的意愿,故法院在综合考虑后,依法指定小周为遗产管理人。这不仅加速了案件的处理进程,还有效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杨小红 张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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