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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发生事故,同饮者是否担责? 法院: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应担责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17日讯 都说“一壶好酒、三四好友,同聚一桌,人生乐事”,然而,欢聚后“酒友”醉酒骑车发生事故,是谁之过?近日,武平县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因饮酒发生事故,同饮者被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郑某应邀前往武平某娱乐场所参加朋友聚会,酒后骑车回家时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郑某家属认为,9名同饮者与该娱乐场所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郑某家属遂同饮者及该娱乐场所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同饮者辩称,当晚郑某离场时其曾劝说郑某乘坐网约车回家,已尽到注意、照顾义务,但郑某没有采纳,仍自行骑车离去。郑某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完全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调解 同饮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担责 庭审结束后,法官就该案赔偿责任对同饮者进行释法明理,告知同饮者共同饮酒应尽的义务,出现损害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综合全案具体情况,确定各被告对死者承担的责任比例。经过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郑某家属放弃要求某娱乐场所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其余9名被告共同赔偿郑某家属6.3万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共同饮酒人是否需要对饮酒者的事故负责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基于“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同饮者对醉酒者负有提醒、劝阻的义务,并且在合理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责任。判断共同饮酒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通常有两个考量因素:一是在饮酒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度劝酒的行为;二是在饮酒后是否对过量饮酒的人进行必要且合理的照顾。同饮者若存在以下行为,造成损害结果的,应承担侵权责任:1.强迫性劝酒。2.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3.在明知对方醉酒的情况下,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4.未有效劝阻醉酒者酒后驾车,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 在此提醒大家,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在聚会聚餐等活动中饮酒要适量,切记酒后不能驾车。同饮者对不胜酒力者要及时劝阻,切勿强行劝酒、斗酒。此外,聚会组织者较其他同饮者应尽到更高的注意和安全保护义务,如未尽到义务,造成人员伤亡的,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较多的过错责任。 (本报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林光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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