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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车辆统筹” 不等于上了“保险” 松溪法院审结一起涉机动车安全统筹合同交通事故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19日讯 近年来,市面上出现了号称价格低、审核松、理赔快的车辆统筹类保险产品,“车辆统筹”=“车辆保险”?殊不知这份“保险单”居然不保险。近日,松溪法院审结了一起涉机动车安全统筹合同交通事故案件。 2023年4月2日,范某某驾驶超载的车辆超越前方同向右侧杨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时,两车发生刮碰,造成杨某某受伤及上述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范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范某某驾驶的案涉车辆,在某科技公司参加《交通安全统筹》,约定统筹期该车辆第三者责任统筹金额为100万元;同时案涉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在B保险公司投保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绝对免赔额为119.8万元。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范某某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范某某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由保险公司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范某某在某科技公司参加车辆安全统筹,某科技公司并非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成立的保险公司,不具有保险公司的资质,《交通安全统筹》的第三者责任统筹亦并非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商业保险,系双方签署的商业服务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保险公司先行按照交强险和商业险依次理赔、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赔偿的规定,故范某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与某科技公司之间的统筹合同,可依据合同相关约定,另案向某科技公司主张权利,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范某某赔偿受害者杨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09.98万元。 (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王永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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