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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20日讯 近日,莆田市涵江区召开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外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案检察听证会。 2022年10月,翁某某因涉罪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缓刑3年3个月,在涵江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接受社区矫正。翁某某是一家制衣厂的股东,负责产品研发、市场调查、生产原料采购等事宜,需要经常性前往泉州石狮等地开展相关业务。入矫以来,翁某某跨市、县进行活动有较大限制,且常规的请假审批手续较为繁杂,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针对这一情况,涵江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对全区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摸排,发现辖区2名社区矫正对象有经常性跨市、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需求。 对此,第三检察部召开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外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案检察听证会,研判翁某某等2名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会上,大家纷纷表示赞同检察机关向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的同意2名社区矫正对象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建议。 目前,翁某某等2名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请假审批手续繁琐、不够便利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记者 陈静 通讯员 林茂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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