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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22日讯 明明有履行判决义务的能力,却以身试法,妄图逃避执行。近日,经龙岩永定检察院提起公诉,永定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9年3月1日,魏某与张某之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法院判决,其需在十日内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72580.54元。同年4月3日,因魏某未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赔偿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法院立案。2019年4月12日,魏某与张某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魏某当场支付15000元,余款约定自2019年5月份起,每月支付2500元,直至付清为止。后因魏某并未履约付款给张某,经法院多次电话或微信通知,仍拒不履行,案件恢复执行。2024年9月,魏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魏某父亲主动到公安机关交纳执行标的55840元。 永定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魏某先后从事家装油漆、出海分拣鱼、电子厂、家具公司上班等工作,具有较稳定收入。2019年4月至2022年2月,魏某财付通账户总收入21万余元,总支出19万余元,具有偿还能力。魏某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永定检察院遂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魏某提起公诉,法院经依法审理,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履行生效判决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是每一位公民尊重法律、诚实守信的表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却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既损害了国家的司法权威,也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兑现,还有可能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在此提醒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勿以身试法,任何企图逃避执行的行为,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廖翠华 熊海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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