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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自古以来,燃放烟花爆竹是春节的“标配”。然而,燃放烟花爆竹需谨慎,这个春节,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一名男孩就因将鞭炮扔入化粪池中引起沼气爆炸,导致8辆汽车受损。事件一经传播,立刻在网络上掀起轩然大波。对于此次爆炸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承担、小孩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等问题,网友众说纷纭。对此,记者邀请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许辉丽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事件回顾一 1月30日,四川省资中县水南镇春岚北路发生一起因燃放鞭炮引起的沼气燃爆事件。一名男孩将鞭炮扔入化粪池中,不慎引发化粪池井沼气爆炸,现场多辆车被炸翻,所幸并未造成人员伤亡。据现场目击者称,该男孩丢完鞭炮就跑,不到一个小时就被找到。 2月1日,资中县融媒体中心微信公号发布文章表示,此事件共涉及8辆受损车辆,分别在3家保险公司投保。根据3家保险公司的预估,涉及车辆受损金额总计约28.5万元。同时,接受采访的部分受损车辆车主表示,他们均对政府此前的调查处置工作表示支持和认可,目前已开展保险理赔,会等待最终的事故调查处置结果。 问题①:该事件责任人需要赔偿哪些费用? 律师解答 许辉丽律师:该事件中,责任人需要赔偿受损车辆的维修费用,若车辆损毁严重无法修复,要按车辆实际价值赔偿重置费用。 需要提醒的是,除车辆外,责任人还需承担爆炸对周边其他财产如公共设施、绿化草坪等造成损坏的修复或赔偿费用,以及为确定事故损失程度和赔偿金额的鉴定评估费用,事故发生后产生的拖车费、吊车费、临时保管费等合理施救费用等。 此外,若因车辆受损给车主造成间接经济损失,如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车主因车辆无法使用而产生的替代交通工具费用等,在合理范围内,责任人也可能需赔偿。 问题②:放鞭炮的小孩及其监护人将承担哪些责任? 律师解答 许辉丽律师:在民事责任上,根据《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监护人要承担侵权责任。该事件中,男孩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但其作为未成年人,法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同时,若监护人明知未成年人违规燃放未能有效约束,可能被认定存在监护失职,需承担相应责任。若监护人尽到一定监护职责,仍无法避免事件发生,可适当减轻责任,但减轻程度需根据具体情况判定。 在刑事责任上,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特定罪名(如放火、爆炸等)才需负刑事责任。该事件中,如果该男孩未满十四周岁,则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已满十四周岁但未满十六周岁,且其行为构成故意放火、爆炸等特定罪名,才需负刑事责任,但前述放火、爆炸需是故意犯罪,而实践中,放鞭炮引爆化粪池很难认定为故意,一般是过失行为,而未成年人过失犯罪以教育挽救为主,不承担刑事责任。 在行政责任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处置爆炸性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存在前述情形的未成年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问题③:涉事男孩的鞭炮销售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许辉丽律师:事发地四川省资中县水南镇属于该县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销售者如果是未取得销售许可在该区域销售烟花爆竹,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同时,根据多地烟花爆竹管理规定,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如果是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直接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其责任更大,销售者可能因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如未核实购买者年龄)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事件回顾二 据报道,事发后有网友在社交平台上发文称,自己朋友的车便是现场受损车辆之一。朋友过年回家在附近吃饭,酒店让宾客将车停在门口草坪上。也有网友表示,公共场所的井盖下出现高浓度可燃爆气体,有较高安全隐患。就算小孩不放鞭炮,也可能因其他情况出事,当地市政部门和物业也有一定责任。 问题①:负责市政管理的部门或小区物业公司是否需要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许辉丽律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需确保设施的安全性,防止他人因设施缺陷或管理疏漏受到损害,具体到化粪池管理,包括:定期检查化粪池的沼气浓度、井盖牢固性等,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如沼气浓度控制在25%以下,安全作业环境下控制在10%以下),在化粪池附近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以提醒公众注意危险(如“禁止明火”“危险区域”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如安装防爆装置、定期排气等)。 目前,爆炸化粪池的管理维护方暂未明确,倘若爆炸化粪池是公厕的化粪池,负责市政管理的部门一般是管理方,倘若爆炸化粪池是小区化粪池,小区物业公司一般是管理方,如管理方存在管理疏漏,则需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若化粪池长期未检修、沼气浓度超标且未处理导致严重后果(如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管理方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直接责任人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管理方若未履行安全职责,可能面临消防、住建等部门的行政处罚,如责令整改、罚款。 问题②:受损车辆车主与酒店方是否需要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许辉丽律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如果车辆违规停放是属于损失发生或扩大的因素之一,受损车辆车主自身可能承担部分责任。 如果车主是按酒店工作人员指示将车停靠在原本不允许停车的草坪上,且该停靠行为与车辆受损存在因果关系,那么酒店需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应对其员工的指示行为负责,并赔偿因指示不当导致的车辆损失。 总的来说,该事件中,需综合考虑事件整体情况及各方过错程度、因果关系来确定责任比例。受损车主若投保车损险,保险公司可先行赔付,随后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向责任方代位追偿。若车辆未投保,车主需直接通过诉讼主张赔偿。 事件回顾三 2月1日,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帖称,“四川放鞭炮小孩妈妈发声明追责九部门责任”。资中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对媒体表示,“没有这回事”“不排除是自媒体发帖炒作的可能性。”资中县融媒体中心2月1日消息称,小孩父亲张某明确表示,自己和家属从未在任何时间通过任何平台任何账号发表过任何声明。目前在网络上传播的声明均属谣言,请大家不要相信。 同时,事件发生后,一些人员称自己为被炸车辆车主开启直播吸粉。 问题①:冒充公共事件当事人发布不实言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许辉丽律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冒充事件当事人发布不实言论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名誉权,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此外,冒充事件当事人发布不实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则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题②:冒充公共事件当事人直播吸粉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许辉丽律师:博主冒充被炸车辆车主身份,依据《民法典》规定,博主的行为对被炸车辆车主构成民事侵权。如果博主冒充被炸车辆车主身份,散布不实言论,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且如果博主冒充被炸车辆车主身份实施诈骗等行为,还涉嫌诈骗罪。 律师提醒 春节是团圆与欢乐的时刻,烟花爆竹虽增添节日氛围,却暗藏风险。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引发的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值得每个人引以为戒。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应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未成年人如要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家长陪同下,在可燃放地区域,选择室外安全地点,并确保远离可燃物,严禁在家中、草坪、树林等存在起火风险的区域燃放,严禁将点燃的鞭炮丢进化粪池、污水井、下水道等存在易燃易爆气体的地方,否则如果引发火灾、爆炸,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视情节的严重程度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以排除隐患。另外,作为车主,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若车辆违规停放导致车辆受损,违规停放车辆的车主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普法后记 一个孩子、一串鞭炮,炸伤8辆车,仅车辆受损金额达28.5万元。这场“鞭炮悲剧”,“炸”出了我们在未成年人安全教育方面的缺失。希望通过这件事,学校和社会各界能齐心协力,强化对未成年人安全教育的宣传力度。而作为孩子第一监护人的家长更应高度重视安全教育,加强对孩子的监管,为孩子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让类似的悲剧不再上演! (本报记者 林扬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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