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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16:30:16

爱,在阳光灿烂时……

作者: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今天是情人节,是一个表达爱意的节日,承载着人们对美好情感的向往与追求。在这个日子里,无数情侣用各种方式传递着深情厚谊。然而,爱情不仅仅是花前月下的浪漫,更是一种受法律约束的社会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因爱情引发的法律纠纷并不少见,如经济纠纷、网恋诈骗、婚外情等。在这个特殊时刻,记者邀请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家事纠纷审判团队法官深入探讨关于情侣、夫妻之间的法律问题,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公众在情感关系中的法律意识,促进和谐、合法的恋爱与婚姻关系,让美好的情感在法律的保障下更加温馨、美满。

类别一:情侣关系

情景(1):情侣转账“520”“1314”

黄女士与叶先生在社区活动中相遇、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时,叶先生常在特殊日子给黄女士发象征爱情的数字红包。在情人节时,叶先生给黄女士转了“520”“1314”的红包,还赠送价值2万元的戒指作为未来婚礼承诺。然而,好景不长,叶先生因工作被调往外地,异地恋的隔阂随之而来。沟通问题、信任危机接踵而至。近一年后,两人感情破裂分手。叶先生提出返还财物,黄女士拒绝。协商无果后,叶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黄女士返还共计6200元的转账款项及价值2万元的戒指。

问题①:恋爱期间,一方赠送价值较大的财物,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

法官说法

林宝妹法官: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已履行的赠与合同,原则上不可撤销。但若财物以结婚为目的(如购房、购车、订婚戒指等),则应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未能缔结婚姻,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要求返还。在该情景中,戒指已明确为以结婚为目的,那么,可根据《民法典》第663条规定要求返还;若属普通情侣礼物,则一般不可撤销。若戒指等贵重物品符合“彩礼”特征,还可以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以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要求返还。法律通过区分赠与性质,平衡情感表达与财产权益。

问题②:特殊日子发送的“520”“1314”等转账款项,在分手后是否属于可撤销的赠与?

法官说法

林宝妹法官:恋爱期间以特殊数字形式增进感情的转账,符合“无偿性”和“意思表示真实”的赠与要件。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除法定情形外不得撤销。恋爱期间小额财物(如日常消费、特殊金额“520”等)通常视为增进感情的无偿赠与,要求返还缺乏法律依据。特殊数字红包具有明显情感属性,且已完成交付,原则上不得要求返还。若存在《民法典》第663条规定的“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等情形,或能证明转账实为借款(需提供借据、聊天记录等证据),则可能支持返还请求。如非赠与,建议转账前双方明确款项性质以避免争议。

情景(2):网恋中的诈骗

男子小栗通过微信附近人添加了女子小王。小栗谎称自己是某地一名正式在编交警,月工资2万多元,并将仿制的警号牌邮寄给小王,赢得小王信任。随后小栗通过嘘寒问暖、购买零食等手段,获得小王好感,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

在骗取小王信任后,小栗以投资其辖内的公司、茶社可得高利息为由,让小王给其转钱。小王先后向小栗转账共计31万元。其间,为了让小王相信投资有回报事实,小栗向小王回款26万元,小王实际损失5万元。事情败露后,小王报案。

问题①:小栗仿制警号牌并谎称自己是正式在编交警的行为,是否构成招摇撞骗罪?

法官说法

林海英法官:根据《刑法》第279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警号是人民警察的身份标识,属于人民警察的专属标志,小栗明确自称“正式在编交警”,属于直接冒充人民警察的行为。此情景中,小栗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钱财涉嫌构成招摇撞骗罪,且因冒充人民警察需从重处罚。

问题②:小栗以投资高利息为由骗取小王钱财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法官说法

林海英法官:根据《刑法》第266条及相关规定,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明知自己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行为会导致他人财产损失。小栗虚构所谓“高利息投资项目”事实,目的为了骗取钱财占为己有,其事前、事中、事后的行为可认定其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诈骗行为,让小王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转款。

问题③:小栗骗取小王信任与感情,使用嘘寒问暖、送零食等手段,这些行为是否会被认定为诈骗罪的加重情节?

法官说法

林海英法官:小粟的这些行为并不能被认定为诈骗罪的加重情节,这些行为只是骗取信任的常用手段。该情景中,小栗的行为同时符合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由于招摇撞骗罪是特殊罪名,且其法定刑在“情节严重”时与诈骗罪“数额巨大”(3万-50万元)的刑罚幅度相当,均为3-10年有期徒刑,应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并按“情节严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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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二:夫妻关系

情景(1):离婚与财产分割

小张和小吴在大学时相恋,毕业后在不同城市工作,二人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然而,长期的分居让二人沟通交流不畅、争吵不断。在这期间,小张结识第三者小陈,并发展为情侣关系。事情败露后,小张向小吴坦诚认错,还写下保证书,表示愿意回归家庭。此后,小张虽与第三者断绝来往,但夫妻间已产生隔阂,交流越来越少。小张觉得小吴未放下过往,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小吴同意离婚,但要求小张承担10万元离婚损害赔偿,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问题①:小张和小吴长期分居且交流不畅,是否可以作为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之一?

法官说法

黄人堃法官: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长期分居可以作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依据之一,但需满足《民法典》规定的具体条件:1.必须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而非因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2.需连续分居满两年,且期间未共同生活,短暂同居可能中断计算;3.在经法院调解仍无法挽回婚姻关系。为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则需提供分居证据,如租房合同、居住证明、聊天记录等,证明分居的真实性和持续性。

问题②:婚前财产公证有怎样的作用?

法官说法

林海英法官: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夫妻双方在结婚前,通过公证机构对各自名下的财产(如房产、存款、投资等)进行权属确认的法律程序。其核心作用是明确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避免婚后因财产纠纷产生矛盾,该公证需双方自愿,且不涉及情感评价,而是以法律手段保障双方权益。

主要作用包括:1.明晰财产权属,通过法律文书确定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区分,减少争议。2.防范纠纷,若婚姻破裂,公证可作为有效证据,简化财产分割流程,降低诉讼风险。3.保护个人权益:尤其对财产较多或再婚者,可防止婚前财产因婚姻关系被分割,或抵御配偶债务牵连。4.促进理性沟通,双方协商公证的过程有助于建立信任,明确经济责任,维护婚姻稳定性。

问题③:双方无过错时,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与分割是怎么定义的?

法官说法

林海英法官: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如婚后实际取得的稿费、专利许可费等);4.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了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婚前财产;2.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如残疾赔偿金);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衣物、首饰);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以协商优先,双方可协议分割财产,法律尊重意思自治。若协商一致,可自行约定比例或方式。协商不成时,法院根据以下原则处理:1.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倾向于保障抚养子女一方或女方的居住、生活需求;2.考虑财产来源、贡献大小,如一方对家庭劳务付出较多,可主张补偿;3.个人财产不分割,共同财产均等分割为基础,但可依实际情况调整比例。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若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或协助另一方工作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可请求经济补偿。

若一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主张少分或不分。

情景(2):夫妻之间的隐私问题

小伊与小达登记结婚,婚后相处和睦。然而,性格多疑的小达竟在妻子不知情时在家中屋内和院落安装摄像头。小伊发现后,觉得小达是在监视她,要求拆除,小达不同意,双方激烈争吵,感情出现裂痕。小伊向法院起诉离婚。小达称安装摄像是为了安全,非监视妻子,不同意离婚。经法官释法说理,讲明私自安装摄像头的法律责任。最终,小达同意拆除屋内摄像头,保留院落摄像头,小伊认可,二人重归于好。

问题①:夫妻一方未经同意私自安装摄像头是否侵犯另一方的隐私权?

法官说法

林宝妹法官:在婚姻关系中,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安装摄像头进行监视的行为,可能构成对另一方隐私权的侵犯。根据《民法典》1032条和1033条规定,隐私权包括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及身体私密部位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拍摄、窥视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隐私权的核心在于“私密性”和“不愿为他人知晓”,例如在家庭中的日常生活、个人通信、身体活动等均属于隐私保护范畴。即使夫妻之间存在共同生活关系,个人的私密空间和活动仍受法律保护,例如卧室、卫生间等区域属于典型的私密空间,且安装摄像头还存在隐私泄露的风险。

在婚姻关系中,隐私权的边界需平衡家庭信任与个人权利。若需安装摄像头,夫妻双方应充分沟通,明确安装范围,避开私密空间并取得对方同意。若遭遇隐私侵权,可根据《民法典》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拆除设备,或向公安机关报案。隐私权的保护并不因婚姻关系而消失,合理界定边界是维护家庭和谐与个人尊严的关键。

问题②:当夫妻一方以对方侵犯自身合法权益(如隐私权)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依据哪些法律条款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以及是否准许离婚?

法官说法

林宝妹法官:当夫妻一方以侵犯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判断“感情是否破裂”及是否准予离婚,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条款和原则:

核心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1079条,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以“感情确已破裂”为判决准予离婚的核心标准。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严重侵犯隐私权等。

若一方行为构成对配偶隐私权的严重侵害,如长期监控、公开私密信息等,可能被认定为“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会依据在案证据,如监控记录、通信记录、证人证言等,判断对方行为是否违法且达到破坏婚姻关系的程度。法院应先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且认定感情确已破裂,方可判决离婚。

综上,法院主要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判断感情破裂,结合隐私权保护条款及具体证据,综合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足以导致婚姻关系无法维持。若侵权行为严重且证据充分,法院可据此判决离婚。

普法后记

爱情虽甜蜜,婚姻小舟也需法律护航。在爱与浪漫的织锦中,法律细线穿插其间,维系着情感的秩序,守护着每颗真诚的心。希望每一对恋人,不仅共沐爱河,更在法的庇护下,光芒相映,皎洁无瑕。如此,爱便能在法律的温床中,孕育出最纯粹的花朵,绽放永恒的绚烂,享受甜蜜而美满的爱情生活。

(本报记者 王思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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