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游乐公司与某械造公司发生承揽合同纠纷,漳浦法院法官以鉴促调—— 定分止争,隐患设施有了好去处!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21日讯 “某械造公司开始拆除过山车了,感谢法官严谨务实的办案方式。”近日,一通来自某游乐公司代理人的致谢电话接入漳浦县人民法院民二庭。这通来电为当地持续半年多的魔比斯环过山车纠纷画上圆满句号,也为司法审判如何助力企业纾困提供了生动样本。 在这起承揽合同纠纷中,漳浦法院法官从审判细节入手,以判决推动调解,为大型游乐设施系紧“安全带”,不仅保障了游客游玩安全,还成功化解原被告纠纷,助力两家企业发展重回正轨。 设备安装 状况百出 2022年5月,某游乐公司与某械造公司签订《游乐设备承揽合同》,约定由某械造公司负责规划、设计、承揽制作魔比斯环过山车等游乐园设备,并对合同价款、质量标准、安装时间节点等作出明确规定。 合同签订后,某游乐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完成基础设施建设,配合园区游乐设备安装。2023年3月,某械造公司依约完成两个游乐项目的组装,且经省级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检测验收通过。 “照这进度,‘六一’儿童节就能开业,借着节日热度肯定能开门红,就等魔比斯环过山车进场了。”某游乐公司负责人林某满心期待。 但最后一步状况不断。魔比斯环过山车是首次设计试验的新产品,某械造公司在制造中困难重重,最终没能按时发货安装,游乐园2023年“六一”开业计划也随之泡汤。为让过山车尽快安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安装时间和付款进度。 2023年10月,魔比斯环过山车终于安装完成,可某游乐公司调试时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立即发函要求某械造公司整改。某械造公司虽承诺整改,却一直没有实际行动。多次沟通无果后,这场设备之战升级为诉讼对决。2024年4月,某游乐公司将某械造公司起诉至漳浦县人民法院。 漳浦法院经办法官对游乐园设备进行现场勘验 仔细梳理案件始末后,漳浦法院民二庭经办法官面临两难之地:若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某械造公司需整改过山车,但生产车间和技术人员在外地,现场整改难度大、成本高,还会持续影响游乐园营业;若判决解除合同,某械造公司要拆除撤场,费用高昂,双方前期投入也将打水漂。 僵持不下 柳暗花明 如何更好满足企业合法诉求,服务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成为漳浦法院审判工作的更高要求。 “一纸判决容易,但不能实质解纷,双方企业后续还会产生诉讼。过山车若不能妥善处理,某游乐公司的场地就无法尽快投入使用。双方不如坐下来好好协商,尽早解决争议,及时止损。”2024年6月6日,承办法官在庭前会议说道, 双方代理人也一致同意。 经多次斡旋,双方初步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由某械造公司收回魔比斯环过山车、退还设备款并赔偿损失26万元。 然而在调解接近尾声时,意外发生。 “不好意思,公司股东意见有分歧。项目搁置这么久,亏损太大,有股东不同意这个调解方案。”某游乐公司代表接到一通电话后说道。 “不行!沟通几个小时才达成一致意见,哪能签协议时反悔!而且你们还有两台设备款未按时支付,按合同约定,我方可以停止后续调试检验工作!”某械造公司代表生气地说道。双方又陷入剑拔弩张的对抗状态。 “你们提供的过山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设备至今未通过省检。经多次沟通也没有整改,我方有权解除合同中魔比斯环过山车这部分。此外,我方要申请对过山车项目基础工程建设费用及相关配套设施费用的造价鉴定……”某游乐公司代表提出。 面对瞬间混乱的调解现场,经办法官认为,过山车项目基础工程建设费用及配套设施费用的确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在双方矛盾难以调和的情况下,“以鉴促调”或许是个好办法。 以鉴促调 判后和解 等待鉴定结果期间,经办法官多次与双方代理人沟通,承诺结果出来后第一时间告知。 不久,鉴定结果出炉。“魔比斯环过山车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图纸经某械造公司确认,配套设施也是必需的。现在鉴定结果出来,某游乐公司损失确实较大,你们可以在鉴定结果基础上再多补偿一部分,双方抓紧解决问题,不然时间和经济成本太高了。”经办法官通过电话耐心地劝说某械造公司代理人。“法官,听您这么说,我们对该承担的责任心里有数了,我们还是愿意调解的。”某械造公司代理人回应。 然而,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11月,经办法官就此案作出判决,确认某械造公司与某游乐公司签订的《游乐设备承揽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关于过山车的内容于2024年4月22日解除。某械造公司应向游乐公司双倍返还过山车定金、退还设备款,并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基础建设损失,合计126.4万余元。经与某游乐公司尚欠的设备款对抵后,某械造公司应向某游乐公司支付59.7万余元,并应于判决生效后45日内拆除、清退过山车相关设备,将安装场所恢复原状(土地平整状态)。 判决下发后,经办法官第一时间向双方释法明理:“案涉合同承揽的3台设备相对独立,其中过山车不符合约定,游乐公司有权就该物主张解除。鉴定结果出来后,双方对损失也比较清楚,这部分金额可以跟其他设备未付款项进行对抵……况且双方在其他项目上也一直有合作,过山车尽早取回可减少设备折旧,场地也能尽快重新利用,何尝不是一种‘双赢’呢!” 经办法官详细分析双方过错及应承担的责任,做足调解工作。双方终于解开心中“疙瘩”,认可法院判决,愿意进一步协商调解,并达成判后和解——某械造公司承诺在15日内付清款项及25日内拆除设备,某游乐公司申请解除对某械造公司及股东的财产保全。至此,魔比斯环过山车终有了好去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本报记者 蔡欣利 通讯员 林银红 黄莹莹 蓝雅贞) |
找福建律师 、看福建新闻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海峡法治在线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福建最权威的法律门户网站
地址:福州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社附属楼5楼 新闻投诉:0591-87870370
版权所有:福建法治报社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071101号 闽ICP备11004623号-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涉未成年举报电话:0591-87521816,举报邮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