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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自寻买方 法院监管买卖过程 福清法院推出财产处置新模式 在执行程序中,如何促进案涉财产快速、妥善变现,兑现胜诉权益?近期,在福清法院执行的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给出了“法院监管+自行处置”的创新答案:即法院在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前提下,由被执行人自行寻找买方,法院监管买卖过程,买方将购房款汇至法院指定账户,被执行人直接向买方交付房产。 据介绍,在申请执行人某金融机构与被执行人薛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福清法院判处薛某偿还本金87613.58元及利息,并有权就抵押房产变价款优先受偿。判决生效后,因薛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金融机构向福清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依法对被执行人薛某进行传唤。薛某称,其并非恶意欠款,系因资金链断裂,目前没有能力履行,愿意配合法院积极处置抵押房产以清偿债务。为了尽快处置房产,减少利息损失,薛某提出由其自行寻找买家购买抵押房产。 为更高效地兑现当事人权益,执行干警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向双方释明流程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法院监管下由被执行人自行寻找买家,将相关购房款汇至法院指定账户,被执行人自行负责房产腾空并交付买受人。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被执行人薛某积极寻找买家,不到一个月就寻找到意向买家,双方在法院及申请执行人监督下议定以20万余元购买抵押房产,并签订了买卖合同。次日,买受人将该案全部案款汇至法院指定账户,剩余款项由买受人自行向被执行人支付,执行干警在6日内就完成案款的登记、审批、发放工作。至此,该案圆满执行完毕。 “法院监管与当事人自行处置相结合的处置模式,相较于传统的财产评估、处置方式能够充分调动当事人处置财产积极性,更大限度地实现财产价值,保障各方当事人利益,为提高执行效率提供了更好选择。”福清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院将以此次模式创新为契机,继续拓展司法为民新场景,提高财产处置效率,真正将胜诉当事人的“纸上权益”兑现为“真金白银”。 (本报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王小亮 林怡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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