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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4 16:31:35

消费维权,注意这些“坑”!

作者: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店家跑路、外卖吃出异物、购买的产品不符合约定…………这些消费大坑你可曾也踩过?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本期普法版面通过几个案例以案释法,让你在遇到消费侵权时,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权。

■案例一

买到已激活的“新手机”,是否构成欺诈?

法院:经营者构成欺诈,应退一赔三

□本报记者 张嘉慧 通讯员 畅佳佳

“这是全新未激活正品,官网可验可查。”消费者网购电子产品时,网店客服的如此答复,对消费者而言无疑是一颗定心丸。但是,电子产品到货以后,是否真能如客服承诺一般“完美无缺”?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因电子产品激活时间与购买时间相差 4 年而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福州鼓楼的林某在某科技公司开设的网店下单购买一部手机,并支付货款4999元。下单前,林某询问客服:“这是全新未激活正品吗?保修时间从何时起算?手机来源是哪里?”网店客服回复:“是全新未拆封未激活正品,收到激活后开始计算保修期。”

然而,收货后,林某查验发现,该手机官网显示首次激活时间竟为2019年12月,早于购买时间4年有余。林某立即联系网店要求处理,网店称“凭发票可后台更新激活及保修时间”。

林某按网店所述流程操作,仍然未能完成官方系统更新激活及保修时间。多次协商无果后,林某以网店构成欺诈为由诉至鼓楼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法院审理:

经营者作出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构成欺诈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与产品有关的重大信息。此案中,根据双方聊天记录,网店承诺其所出售的产品为全新未激活且享有全国一年联保的手机。但根据林某提供的验机报告等证据,其收到的案涉手机状态为已激活(激活日期为2019年12月)并超出保修期,且网店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出售的案涉手机购买时间为2024年并享有实际购买后一年内的全国联保服务。该网店销售给林某的手机与其承诺的“全新未激活正品”“收到激活开始计算保修时间”不一致。网店对产品的不实描述导致林某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购买的错误意思表示,该行为构成欺诈。故判决案涉网店经营者某科技公司向林某退还购机款4999元,并支付价款三倍赔偿14997元;林某将案涉手机退还。

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所指的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此案中,案涉手机激活时间与购买时间存在极大差异,而手机的激活状态是判断电子产品是否为全新机的核心标准。经营者作为专业的商事主体,对产品实际状态具有完全的认知能力和披露义务,却在消费者明确询问时作出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构成欺诈。

在此提醒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务必详尽阅读商品信息,询问商品情况;当遭遇消费欺诈时,可以通过与商户协商、在电商平台维权通道申诉、向12315平台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寻求消费者协会帮助等多种途径主张权利。若争议仍未解决,可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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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二手车存在事故痕迹,可否退一赔三?

法院:车辆符合双方约定的车况,不属于欺诈

□本报记者 彭冬晴 通讯员 游潇萍

购买二手车后发现车辆存在事故维修记录,卖家是否构成欺诈?买家可否要求卖家“退一赔三”?近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杨某向永安二手车商洪某购买一辆二手车。杨某在洪某的二手车行验车后,与洪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洪某在协议备注处书写下“甲方(洪某)保证该车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的内容。杨某支付购车款后完成过户,并取得案涉车辆。

在使用车辆过程中,杨某发现车辆存在事故痕迹,遂要求洪某提供车辆的维修及保险事故出险记录。杨某认为该二手车与洪某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广告内容“全车原版螺丝没动”不符,故向永安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撤销《车辆转让协议》,并要求洪某退还购车款并承担购买价三倍的赔偿。

法院审理:

无法证明二手车经营者作虚假宣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为车主洪某是否构成消费欺诈,涉案合同是否可撤销,以及是否适用三倍赔偿。

根据《车辆转让协议》约定,洪某对案涉车辆明确作出“保证该车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的承诺,而杨某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购车时洪某对案涉车辆提出“从未发生事故、全车原版螺丝没动”的要约内容。诉讼中,洪某对上述承诺予以否认。结合协议的其他约定,无法证明洪某在杨某购车时对案涉车辆的重要事实作出虚假陈述,造成杨某上当受骗而购买案涉车辆。

洪某作为二手车经营者,在杨某购车时未向杨某告知该车辆全部的事故及维修信息,侵犯了杨某的知情权。但侵犯知情权不等同于欺诈,案涉车辆交易前,杨某、洪某双方有实地看车、检查,所签订的协议系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洪某向杨某交付的车辆符合双方约定的车况,杨某亦正常使用至今,不影响双方缔结合同的根本目的。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车辆系重大事故车、泡水车、火烧车,亦不足以证明杨某购车时洪某故意对案涉车辆作出虚假宣传,故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消费者遭受经营者欺诈可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对于销售欺诈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否影响到消费者缔约的根本目的,二是经营者是否存在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既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对行业进行警示监督,又不能助长消费者过度维权甚至影响行业发展。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应细致查验车辆状况,规范合同条款,保留关键证据,若证据不足,则诉求难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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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购买“三无”产品,十倍索赔被驳回?

法院:并非消费者,无权主张惩罚性赔偿

□周小青

购买到“三无”食品,消费者起诉卖方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却被法院驳回,这是怎么一回事?近日,长汀县人民法院发布了这起因商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引发的纠纷案件,由于原告并非消费者,无权主张惩罚性赔偿,法院遂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长汀市民袁某通过某线上购物平台在某食品商行购买临近过期食品盲盒福袋,实付货款38.9元。袁某收到货物后,确认福袋内有袋装糖果、薯片、瓜子仁若干,其中五小包瓜子仁(每包市场价0.5元)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袁某与某食品商行就赔偿问题沟通无果,遂诉至长汀法院,要求其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

法院审理:

职业索赔群体无权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食品的包装上应当贴有含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的标签,而某食品商行向袁某出售的瓜子仁包装袋上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的相关标签,违反规定,应退还袁某货款2.5元。

关于袁某要求某食品商行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款的诉讼请求,法官经系统查询发现,近一年来,袁某在长汀法院立案受理多起系列同质诉讼案件,袁某在一定时间内多次以网购商品缺陷为由提起诉讼主张退货和惩罚性赔偿,其网购行为系以牟利为目的,而非基于生产生活需要,故袁某虽实施客观上的消费行为,但并不满足消费者界定之主观要件,不宜认定其“消费者”身份,无权据此主张十倍的惩罚性赔偿。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袁某的诉讼请求。

袁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前提,但对于何为“生活消费需要”,法律没有明确,需要综合一般人的生活消费习惯、购买目的、商品的价值属性、保质期等因素进行考量。

此案中,袁某是以牟利为目的,试图利用司法资源获取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职业索赔群体,并不满足消费者界定之主观要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所保护的对象,无权据此主张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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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充值后美容店倒闭,余额能否退还?

法院:经营者应退还预付款余额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熊威

预付式消费模式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和优惠的同时,也伴随着诸多法律风险。当经营者出现经营不善或恶意卷款跑路时,消费者该怎么办?家住晋江的9名消费者就碰到了这样的情况,在美容店充值近万元后,商家却悄无声息地关门了。卡里的余额是否能退还?找谁退?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系列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林女士等9人在晋江某美容服务公司工作人员的推销下,与该公司签订美容服务合同,并支付8000元的服务费用。

2024年5月,林女士等人预约服务时,被晋江某美容服务公司告知“店铺电路烧毁待维修”,后续却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朋友圈广告清空、失联,门店大门紧锁,并无火烧及维修迹象。林女士等人多次向晋江某美容服务公司主张退还服务款,但该公司均置之不理。无奈之下,林女士等人向晋江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女士等人与晋江某美容服务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鉴于晋江某美容服务公司未能达成合同目的,又已闭店,无法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故林女士等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晋江某美容服务公司退还款项。法院结合晋江某美容服务公司已提供的服务情况,酌情认定退还款项金额。

法官说法:

此案中,晋江某美容服务公司因闭店停业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消费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法院结合林女士等人实际接受的服务情况,扣除已履行部分的合理费用后判决退款,既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亦体现了公平原则。

此案属于典型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预付式消费指消费者提前支付大额对价,再享受商品或服务。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要尽量全面考察经营者的资质、规模、信誉等情况,理性消费,切忌贪图一时便宜,一次性大量交款。一旦发现商家有骗取预付款等诈骗行为或者存在卷款“跑路”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与商家进行协商,请求消费者协会介入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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