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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1 16:35:11

购物遇假货,“退一赔十”还是“退一赔三”?

作者: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张静吟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购物遇假货,“退一赔十”还是“退一赔三”?

法官:两种赔偿方式适用情况不同

消费维权中的“退一赔十”和“退一赔三”两种赔偿方式逐渐被人们熟知。然而,同样是买到假货,赔偿方式为何不一样?如何判定用哪种方式赔偿?近日,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该院审理的两起案件,对此作出解答。十倍赔偿通常适用于食品安全领域,三倍赔偿则适用于经营者对其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的情况。

案例一:

网购名酒为假酒

法院判决:退一赔十

案情回顾

2023年12月,消费者陈某在某电商平台向粮某公司开设的网店花费6400元购买“某某高粱酒”32瓶,用于收藏品鉴。

然而,陈某无意间发现其购买的“某某高粱酒”与朋友在免税店购入的某某高粱酒在监封章上存在明显差异。陈某据此认定粮某公司出售的“某某高粱酒”为假酒,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要求粮某公司赔偿,但粮某公司拒绝赔付。

2024年4月,陈某诉至洛江法院,请求判决粮某公司返还价款6400元,并按“假一赔十”标准赔偿6.4万元。

法院审理

经销商不举证也不鉴定,须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审理过程中,陈某对该32瓶“某某高粱酒”申请真伪鉴定,支付鉴定费9500元。鉴定机构认定其中31瓶酒不符合真品工艺特征,另1瓶酒因内盒拆封、酒瓶开启,无法进行真伪判定。经法院释明,粮某公司表示对该32瓶酒不申请食品安全标准鉴定。

法院认为,虽然有1瓶“某某高粱酒”无法进行真伪判定,但该瓶酒是与其他31瓶酒同一时段向粮某公司购买的,可推定案涉32瓶酒均非真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粮某公司应当对案涉32瓶酒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举证,但其不进行举证,亦不申请鉴定,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故法院推定案涉32瓶酒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粮某公司无法提供合法的进货来源,未举证证明其尽到进货审查义务,法院依法认定粮某公司明知案涉32瓶酒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进行销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粮某公司退还陈某购酒价款6400元、按购酒价款的十倍支付赔偿金6.4万元,并承担陈某为本案支付的鉴定费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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