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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5:17:10

通过“谈判”索要高额“违约金” 龙岩新罗法院宣判一起涉恶“套路贷”案

作者:陈炎银 赖晓凡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近日,龙岩新罗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涉恶犯罪一案作出公开宣判。陈某某以“押车钥匙借款”为幌子,带领犯罪集团通过设置合同陷阱、肆意认定违约等手段敲诈勒索数十名被害人,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7年下半年,陈某甲(已判决)在龙岩市新罗区经营“某某二手车行”期间,与江某某、严某某(已判决)等人共谋开展“押车钥匙借款业务”,逐步形成以江某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陈某某在集团中负责GPS定位车辆轨迹、偷开违约车辆等工作。

该集团以“低息、押车钥匙不押车”为诱饵,诱骗急需资金的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同时设置“18时前还款”“不得离开市区”等极易触发违约的陷阱条款。被害人需签署二手车交易协议、车辆处置授权委托书等文件,集团则在车辆安装多个GPS定位器、质押备用钥匙,并以“保证金”“GPS安装费”等名义克扣实际借款金额。一旦被害人出现超时还款、拆动GPS等“违约”情形,集团即利用备用钥匙秘密将车辆拖至指定车库,以扣车、卖车相要挟,通过“谈判”等软暴力手段索要高额“违约金”“拖车费”。

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5月间,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先后对巫某某、陈某、胡某等30名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涉案金额59万余元,严重侵害群众财产权益,破坏区域经济与社会生活秩序。2025年3月12日,检察机关以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新罗法院提起公诉。

新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组成固定“套路贷”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诱骗签订虚高合同、肆意认定违约、偷开车辆要挟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属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法官提醒:

“汽车抵押型套路贷”常以合法借贷为伪装,通过合同陷阱和暴力、软暴力手段非法敛财。公众需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办理贷款应通过有资质的金融机构,拒绝“低息无抵押”等模糊宣传,并审慎签署合同,仔细阅读条款,不签署空白合同或条款不明文件,明确还款时间、违约后果等关键内容,避免因急需资金落入不法分子圈套。若发现借贷异常或遭遇“套路贷”,应保存证据并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避免落入不法分子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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